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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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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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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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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一、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和《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实施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二、 职业健康检查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明确责任、规范操作,杜绝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行为,维护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三、 本办法适用公司所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四、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制定职业健康检查计划,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五、 职业健康检查由陕西省卫生厅批准具备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韩城矿务局总医院承担。六、 职业健康检查周期:㈠煤尘:在岗人员,2年1次;观察对象、I期煤工尘肺患者,每年1次。㈡岩尘:在岗人员、观察对象、I期矽肺患者每年1次。㈢噪声:在岗人员,每年1次。㈣高温:在岗人员,每年1次。㈤化学毒物(接触酸碱性物质):在岗人员,每年一次。伉)物理毒物(电焊烟尘等):在岗人员,每年一次。七、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规定执行。八、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㈠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公司新进人员在确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时,各单位应在岗前安全培训前向公司人力资源部上报应检查人员名单,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检查工作,检查不合格的,公司不予录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㈡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各单位按照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规定,每年5月份向公司人力资源部上报应检查人员名单,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实汇总后统一安排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禁忌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㈢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各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离岗时,必须在解除(终止)合同或岗位变动前30日向公司人力资源部上报人员名单,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安排检查工作,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原则上每月集中安排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防止和避免纠纷。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时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九、职业健康检查费用(根据韩局价函〔2009〕79号文件规定210元/人•次,其中筛片费40元)由各用人单位承担,检查工作结束后,由韩城矿务局总医院职业健康体检中心出具体检报告及收费通知单,经公司人力资源部确认后各单位进行费用结算。十、职业健康检查程序㈠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职业健康检查周期编制印发年度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计划。㈡各单位按照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计划,上报应检查人员名单,领取职业健康检查表,如实填写参检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参加工作时间、工龄、接触害职业危害时间、职业危害种类和名称、职业史等相关内容,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