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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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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doc

上传人:业精于勤 2019/12/3 文件大小:8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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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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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工银甬办[2008]82号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的通知各支行、营业部:为满足个人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质押贷款操作与管理,根据总行《关于印发〈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及〈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的通知》(工银发[2007]151号),市分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一、鉴于部分质物品种价值评估、法律界定、质物管理尚不完善,除本办法规定的质物外,各行不得自行接受其他质物品种。二、以人寿保险单、他行存款单、开放式基金质押的,需由总、分行与相关保险公司、其他商业银行、基金公司签署质押合作协议,未经通知,各行不得自行受理。三、转授各A类支行、管理支行行长为可联机冻结质物类质押贷款特约审批人,各个人信贷派驻审批人为非联机冻结质物类质押贷款审批人。市区B、C类支行办理的质押贷款,报市分行授信审批部审批;县(市、区)B、C类支行办理的可联机冻结质物类质押贷款,报所在区域管理支行审批,非联机冻结质物类质押贷款,报所在区域个人信贷派驻审批人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件3。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与市分行联系。附件:1、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2、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3、个人质押贷款审批权限表二○○八年三月三日行内发送:个人金融业务部、法律事务部、信贷管理部、授信审批部、运行管理部、内控合规部。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办公室2008年3月3日印发附件1: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质押贷款业务管理,根据总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及《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工银发[2007]15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有效、符合贷款人规定条件的质物出质,向贷款人申请取得的人民币贷款。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当地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贷款人是指宁波市分行授权开办个人质押贷款业务的所辖分支机构。本行是指宁波市分行及其辖属分支机构。第四条个人质押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遵循“分类管理、效率优先、价值充足、担保有效”的原则。第五条借款人可通过贷款人指定营业机构办理个人质押贷款业务,也可通过本行网上银行自助办理。第二章质物范围第六条贷款人可接受的质物包括:(一)本行存款: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的本外币整存整取、定期一本通、通知存款、人民币零存整取、存本取息的本行个人存款。(二)国债: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1999年(含)以后本行代理发行的纸制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以及本行通过柜台买卖的记账式国债、本行销售的储蓄国债。(三)人寿保险单:与本行签有保险单质押合作协议的保险机构签发的以借款人本人为投保人的具有一定现金价值、可质押的人寿保险单(保险单的受益人限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四)他行定期存款单: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在本地与本行签有质押止付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的定期储蓄存单。(五)开放式基金:借款人本人购买的由本行代理销售并与本行签有基金质押合作协议的基金公司销售的开放式基金(非货币市场基金)。(六)个人外汇买卖资金:借款人本人在本行个人外汇买卖账户中的外汇资金。第七条下列质物为可联机冻结止付类质物:(一)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本地(宁波市范围内)的本行存款;(二)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持有的1999年(含)以后由本行代理发行的纸质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以及本行通过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进行买卖的记账式国债、储蓄国债;(三)与本行签订合作协议,通过银保通系统由保险公司签发的以借款人本人为投保人的具有现金价值并可质押的人寿保险单(保险单的受益人限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四)由我本行代理销售,并与本行签订合作协议的基金公司发行的借款人本人的开放式基金(非货币市场基金);(五)借款人本人在本行个人外汇买卖账户中的外汇资金。第八条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的质物范围为借款人本人名下且为本行网上银行注册卡的理财金账户、(单、凭证)且可实现联机冻结止付的质物。第三章贷款期限、额度、利率和还款方式第九条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含),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含)。质押贷款的到期日不得晚于质物的到期日(自动转存的本行本外币存款除外)。若用不同期限的多个或多张质物质押的,应以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以本行存款质押的,贷款起始日必须晚于存款日。质物为下列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