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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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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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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颁布日期】1999.【实施日期】【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内容分类】其他类【颁布单位】济南市人大常委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美化城市环境,建设整洁、文明的现代化省会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物容貌、道路景观、户外广告设置、户外装饰灯等城市容貌管理。第三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市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的统一管理工作。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的具体管理工作。规划、公安、工商、民政、建管、公用、环卫、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第四条城市市容管理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建筑容貌管理第五条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持其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牌匾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对临街陈旧、破损的房屋、围墙及经批准设置的临时设施,应当按照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定期粉刷、修缮。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堆放杂物和搭建临时棚(屋)。第七条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的护栏上和外部墙(窗)体上不得吊挂杂物。不得借用临街建(构)筑物或树木在道路两侧拉绳晾晒物品。第八条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封闭时,其外沿不得超出建筑物实体,外型、规格、色彩应当保持整齐一致。封闭前,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须报经所在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所在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临街建筑物二层(含)以上需要搭建遮阳(雨)棚的,其规格、色彩、造型应当与原建筑相协调。在临街建筑物底层外部安装空调外机,其下沿应当距地面一点八米以上。第九条在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变更临街门窗,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持位置图、平面设计图、效果图及产权证明材料,属主要道路的,向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属非主要道路的,向所在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审批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第十条在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外部改造装修,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持产权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装修位置图、平面图、效果图及其他有关资料,属主要道路的,报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非主要道路的,报所在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施工手续。审批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第十一条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成透景或半透景围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  道路景观管理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临街施工场地进行围挡。工期在三个月以内的,可以用简易材料围挡;工期在三个月以上的,应当设置实体围墙。施工场地或城市道路两侧空地上堆放的材料、机具和临时搭设的工棚,应当整齐有序。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拆除围挡及其他临时设施。第十三条养护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场地设置隔离栏(索),施工机具及材料应当摆放整齐有序。因施工损坏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应当及时修复。第十四条城市道路和道路两例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供电、通讯线杆等设施,供电、通讯等单位应当拆除或迁移。末拆除或迁移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第十五条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交通岗、治安亭、交通检查亭、邮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