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我州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标准折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州委、州政府决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一、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二、对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在1937年7月7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使我州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85元(其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430元)。上级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8元。三、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70元,使我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230元。。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六、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70元,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3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2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县(市),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标准发给补贴。中央和省各按50%安排补贴资金。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2009年10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