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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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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boy_0011 2016/1/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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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大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其在公安工作中的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订立劳务合同,派遣到公安机关辅助人民警察从事非执法、非涉密岗位警务工作的人员。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和公务员身份。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有关工作。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警务辅助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警务辅助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以及培训教育、考核奖励和其他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2第二章招录与培训第七条招录警务辅助人员由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制定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委托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第八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龄二十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具有公民权和本市户籍;(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能熟练操作计算机;(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四)身高男性170cm以上、女性165cm以上,身体健康,无残疾或传染性疾病等。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录为警务辅助人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的;(二)曾被采取过行政强制措施的;(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四)曾因违反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本人或其近亲属曾经参加“***”等非法组织的。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招录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通过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考试、组织面试、体检政审、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实施,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制度,培训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岗位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方法等。培训考试合格后,统一发放上岗证;考试不合格的,退回劳务派遣单3位,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警务辅助人员的教育培训纳入民警岗位培训计划,每年定期开展法律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第三章职责权利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主要在公安机关非执法、非涉密性岗位辅助人民警察工作,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履行下列职责:(一)社区实有人口管理、单位内部安全和公共场所管理以及服务群众等警务活动;(二)公安机关的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视频巡控等警务活动;(三)治安巡逻防范、维护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简易纠纷调解、治安防范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四)疏导交通,劝阻或协助交通民警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持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协助交通警察勘察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窗口服务等警务活动;(五)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第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警务活动:(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4(二)案(事)件的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