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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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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3.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1/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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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涉农贷款统计数据是衡量信贷资金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在国家日益重视“三农”发展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建设的大背景下,对涉农贷款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在基层日常工作中发现,《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在制度设计、内容覆盖、可操作性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影响到涉农贷款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亟须引起关注和完善。一、简要介绍《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反映金融业对“三农”的支持,于2007年制定并于9月份开始执行的专项金融统计制度。包括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等四张报表。分别反映各类涉农贷款的规模、产业类型、期限、信用形式、风险状况等。银行业各级机构按照《制度》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人民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采集和汇总涉农贷款数据后,与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数据信息共享。目前,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县域支农业2绩考核以及财政部针对涉农贷款的税费减免、奖励等优惠政策均采用了涉农贷款的口径与定义。二、存在的问题(一)对涉农贷款的定义过于宽泛,导致涉农贷款统计数据不具有参考价值。通过对《制度》的仔细分析发现,将“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全部归属于涉农贷款的规定导致涉农贷款虚增。《制度》对“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定义是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即县域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均应归属于涉农贷款,但事实上县域企业贷款并非真意义上的“三农”贷款。从对涉农贷款统计数据的使用情况看,在2010年财政部下发的《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中,奖励范围也只包含“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宽泛口径的涉农贷款数据没有实际使用价值。(二)“农村区域”定义的标准不统一,无法对涉农贷款统计数据准确性进行判断。《制度》中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3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也就是说,农户的居住地就是农村,而农村企业(组织)则是指注册地位于县域的企业,农户与农村企业(组织)所指的“农村”区域范围两者明显不统一。因此按现行《制度》要求形成的涉农贷款统计数据是否准确涵盖了“三农”范畴值得探讨,涉农贷款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如何判断值得研究。(三)信贷信息不全面、登记不规范,产生的涉农贷款统计数据准确性难以保证?目前大部分填报机构依据各自的信贷管理系统编制涉农贷款统计报表,但由于信贷管理系统本身信息涵盖不够全面、或前台维护人员登记信息不规范、缺失等原因,导致数据提取不准确,统计数据错误。比如,部分填报机构信贷系统中对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