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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全套资料]民法系列西南政法民法总要概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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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全套资料]民法系列西南政法民法总要概念.doc

上传人:机械CAD论坛 2011/10/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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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全套资料]民法系列西南政法民法总要概念.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事p2:与公共事务相对的私人事务。
实质民法p4:所有调整市民社会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是具有民事性质的法规、判例或习惯均属之。
形式民法P4:形式意义的民法,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编纂,并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财产关系p6:人们基于一定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财产构成财产关系的联系纽带。
人身关系P8:人们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总称。
人格关系p8:人们基于彼此人格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p8:人们基于彼此身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文理解释p31:又称字面解释、字义解释,是指按照民法规范条文用语的文字意义及通常使用方式,以阐释民法规范的意义内容。
论理解释p32:又称逻辑解释、是指不拘于民法规范条文词句,采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参考立法理由、基本原则,究明该民法规范在整个民法体系中的地位、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现状和发展,以阐明民法规范的真实含义。包括:扩张解释、缩小解释和反面解释。
意思自治原则p43: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市民生活,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诚实信用原则p44: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具有良好的主观心理状态,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应依正义衡平的理念加以调整,从而达到平衡市民社会成员利益关系,实现市民社会安全价值的目的。
民事法律关系p48:平等主体于民法规范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p51:参加民法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客机p52:又称标的,是民事主体之间据以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性事物,是民事主体追求的利益反映,成为主体活动的目标。
物p52: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需要并且能够被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行为p52:能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的活动。包括: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行动和提供劳务或服务。
人身利益p53:系指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法律事实p56:符合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
事件p56:又称自然现象,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行为p57:与人的意志有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人的有意识活动。
表意行为p57: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
事实行为p57:指民事主体主观上并不存在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依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这种法律效果的行为。
事实构成p58: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总和。
民事权利能力p59: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般法律前提,是市民社会成员具有一定民事法律地位的集中表现。又称为法人格,或人格。
民事行为能力p60: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的条件,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资格。 
总论 重要概念 总结(中) 
说明:根据指定教材总结了重要概念,供大家检验自己的复习效果之用。建议大家打印出来。使用时先将右边遮住,看能否想到概念的内容,如果不能,就看一下右边的内容;如果还是不清楚,根据概念后的页码对照课本,详细看。 
民事权利p63:民法规范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实施一定行为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