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高法(2006)56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于2005年12月26FI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笫81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执行。二00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女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年12月26FI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1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止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执法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疗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践,制订本意见。第一条《民法通则》实施前已经过人民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现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致害方按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样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的,不予受理。《民法通则》实施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前已经过人民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现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致害方按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项日进行赔偿,-•般不予受理。但如杲原判决(调解)书己明确赔偿项日中不包插残疾用具费、片续治疗费,当事人起诉要求上述费用的,应予受理。第二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髙压电线下垂钓或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遭受电击伤害的,可以认定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70%—90%的责任。但电力设施的架设、运营及口常维护管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只能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30%—50%的责任。第三条在设有警示标志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高压电线下垂钓或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遭受电击伤害的,可以认定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笫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不承担责任。第艸条在建筑物上空架设供电设施,使他人遭受电击伤害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金业承担全部责任。但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金业能证明伤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询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受害方起诉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应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列为共同被告;受害人起诉加害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通知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前款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以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为限,且不能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最大保险责任限额。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一致时,保险公司按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笫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在2004年5月1FI《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应认定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所有人在2004年5月1口以前投保的、保险期限届满在2004年5月1口以后的笫三者责任险,不认定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笫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受害人要求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