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云发改收费〔2009〕2175号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税务代理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995]145号)自本实施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附件:《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省及省以上税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注册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业务服务的收费行为,均应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业务准则,并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收费政策收取服务费。第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管理部门,依法对税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应督促税务师事务所规范服务收费行为,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一)代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二)代购普通发票;(三)代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四)代理减免税、申请退税;(五)代理建账记帐;(六)代理税务行政复议;(七)税务咨询;(八)受聘税务顾问;(九)其他涉税业务服务。第七条政府制定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以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确定。第八条涉税鉴证业务服务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鉴证业务服务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必须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各州市可以省定涉税鉴证业务服务费基准价为基础,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执行的浮动幅度;下浮幅度可以超过省定下限,上浮幅度不得突破省定上限。第九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涉税服务业务,应当考虑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涉税服务业务的难易程度,注册税务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注册税务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