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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楼规章制度及婚纱摄影影楼员工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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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楼规章制度及婚纱摄影影楼员工手册.doc

上传人:追风少年 2014/3/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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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楼规章制度及婚纱摄影影楼员工手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影楼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为促进管理积效,提高全员工作士气,并使其所依据及遵循,特制订公司章程法,员工在公司服务期间均应遵行。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包含外聘、聘任、兼职、调任、支援、临时员工及非正式职员。
第三条凡公司之所属全体员工,必须共同遵守本规章所制定之任何事项及条文内容,若有未规定之事项,另行公告实施,并增列于本公司章程修正案中。
第四条因本公司在全年度的营业方式和生活作息皆与大小月份有关(淡旺季),因此设定大小月之分。大月(旺季),每年叁、陆、柒、捌等四个月。
第五条公司章程法若与部门制度有相冲突条例者,一切仍以公司章程管理制度为总则,但若遇特殊案例,可由总经理研议并公告通过后裁定。
第六条聘任员工和约制度与公司章程法属平行制,在行政管理及各项福利法中,仍以公平、公正、公开赏罚为原则。
第七条在本公司章程法列为晋级考试和加薪升职等必读手册,凡新人到职或表现较差之员工皆应实施在职教育的基础。
第二章人事制度
第一条新进人员经公司考核合格,开始上班日起,前三个月为试用考核期。经试用合格者将转正并录用,晋升为正职人员,享有公司正职福利。
第二条考核期间业绩表现优良者,经店长核报后,可申请提前转正,但试用期不能低于2个月;若考核成绩太差,切无改进之意者,可予直接解聘之。
第三条新人进公司须办理的手续如下:
第一项填写员工资料卡
第二项缴交履历表及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2寸近照两张,经核对后发还身份证正本。
第三项须呈报法定有责任能力的担保人2人及填妥担保书(上述资料最晚一周内呈报公司,否则将予以停薪或直接免职)。
第四项仔细阅读新人手册,并实施在职教育和上岗培训。
第五项确认该部门之职务代理人。
第四条新进人员自上班日起十五天内为新人培训期,若无故离职者,不得向公司申请任何薪资及费用。
第五条新人到职一律配挂“临时工号牌”及考勤卡,并在转正后重新核发“正式工号牌”和正式考勤卡。此条例完全由各部门所属主管负责完成,迟者议处。
第六条新人在考核使用期内,以个人考核表现,通过后在予以调整薪资。
第七条新人到职满一个月者,方可享有部门轮休假制度及公司福利与权益。
第八条新人到职在职培训期间,公司为提升人员专精专业之精神,可视情况调往其它部门受训,新人必须服从调配。
第九条未经主管许可,未经请假手续而擅自不上班者,视同旷工,一日扣薪三日,二日扣薪六日,三日以上者且无正当理由者将接受开除处分。
第十条若因工作环境不适或因其它个人因素而欲自行离职者:
1、在三个月内试用期内提出离职,须提前15天内以书面上呈公司,否则将扣抵15日薪水,以补偿公司损失,并不得请领上月奖金。
2、职满三个月以上,已签转正员工,若须请辞时,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上呈公司,经公司总经理批示同意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否则以一个月薪水扣抵,以补偿公司损失,并不得请领上月奖金。且不享受和约到期培训金补偿之待遇。
第十一条员工办理任何请辞时,须先行填写“书面请辞报告”,经核准后,再填写“离职手续表”。
第十二条员工请辞以签离职报告书及店长签名之日期为准,正式生效,口头呈报,不予承认,不得生效。
第十三条请辞员工在离职之前,必须将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工作、财物、资料、设备和工具移交给职务代理人,并经职务代理人签字确定后可办理其它相关手续。员工在自动离职或请辞期间内,因职务交接不清,或手续不完整,导致公司资金及所有财务有所损失时,须负赔偿之责,公司方面依法有权追诉法律。
第十四条离职员工之当月薪资,须在离职手续办理完结后,凭公司通知单亲自至会计处领取,会计处不予离职者办理转存帐作业(非当事者不得代领)。
第十五条请辞员工之请辞方式或请辞手续未按照公司制度及章程办理时,以影响公司运作,将不予核发上月薪资。如不预先通知或不告而别,其行为将会被视为擅离职守与旷职,公司有权开除,并按开除之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已请辞员工在待退期间,若表现恶劣,或影响其他人员,或公然破坏公司制度者,可予以直接开除,视同违纪开除论。
第十七条员工正常请辞,手续如下:
一、即将请辞之员工,请于起意时,先行亲与店长沟通,不得事先在同事之间传播。
二、 30天前书面呈报总经理核准。
三、 30天内与职务代理人详细办理各项交接手续并签名。
四、离职前三日凭职务代理人签名及店长签名至会计处办理离职手续,结报及退回在职期间所领公司之所有公物及资料和识别证等。
五、离职员工交接重点:
第一项:个人职责所属资产列报表,清点移交予职务代理人。
第二项:原服务客户各项余额,资料档案及后续服务重点移交。
第三项:个人所负责之各项本册移交。
第四项:部门作业系统(个人负责方面)详加说明并予以移交。
第五项:呈报手中未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