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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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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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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第164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立》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白发布ZH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無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口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笫125号)作如下修改:一、 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二、 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木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刀17H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刀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笫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 一级资质:;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Z和不低于100%:(1) 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 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 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 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二) 二级资质:;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白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 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2) 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3) 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4) 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