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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哪些条件?.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1/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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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哪些条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1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王小姐2004年10月北京一家贸易公司的业务员,公司按约缴纳了失业保险。2005年5月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王小姐在双方除劳动关系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告知其无法享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王小姐感到非常的迷惑,为什么解除劳动关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怎么不能享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义贤案例评析】:要想了解自己是否享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首先要知道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享有这一权利。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及《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的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并且《〈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对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本案中王小姐与用人单位之间解除劳动关系,虽然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但是由于王小姐在该贸易公司连续工作的时间不满1年,公司及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不满1年,因而不具备《失业保险条例》及《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规定的享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备条件,故不能享有此项权利。【义贤专家提醒】:要想享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必须同时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三个条件。相关法律规定:全国性法律规定: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2(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在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提供免费《义贤HR法务周刊》,每周一期,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发邮件到yixianhr@申请订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各地有关规定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