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聚众斗殴罪一、聚众斗殴罪定义的判定 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聚众斗殴罪规定于流氓罪里,1997年新刑法修订后,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罪名。从其罪名演变来看,本罪名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流氓的动机,又因隶属于刑法第六章第一节的规定,其侵犯的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在认定聚众斗殴罪的定义时,必须体现其主观和客观行为特征,这样司法实践中在具体认定聚众斗殴罪的时候,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目前有关聚众斗殴罪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行为;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攻击对方身体或者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的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可以看出上述定义的共同特点就是纠集多人进行斗殴,同时从本罪名的规定来看,有聚众、斗、殴的字眼。所以笔者认为聚众斗殴罪的定义可以作这样的界定:是指行为人出于逞强好胜、报复他人、寻求刺激或者其他不正当的目的,纠集多人殴打他人或者纠集多人相互殴打,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二、聚众斗殴罪的构成特征(一)聚众的判断在认定聚众斗殴罪时,首先要准确理解聚众的含义。根据通常理解,聚众也就是纠集众人,是指纠集多人同时同地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众人也就是多人的意思,根据刑法精神及司法实践,多人、多次一般是指3人以上。此外,本罪的犯罪主体只包括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所以笔者认为众人应该是指包括参加者在内的三人以上。需要讨论的一个问题是,众人具体是指双方参加人数达到3人以上还是指只要参加一方到达3人以上,抑或是指双方人数相加达到或超过3人以上?聚众斗殴罪作为扰乱公共秩序罪之一,斗殴的双方都是出于逞强好胜、报复私仇或其他流氓动机,双方为了达到加害对方的目的,往往不考虑行为的后果,纠集在一起进行打群架的行为势必会扰乱社会秩序。从这一点上来看,似乎只要双方纠集在一起进行斗殴的人数加起来达到3人以上就应以聚众斗殴罪论处。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聚众中的“聚”字明显召集、聚集之义,它是指斗殴的双方或单独一方各自召集人员进行斗殴,而不是指双方聚集在一起进行相互殴斗。聚众斗殴罪属于聚众性犯罪,其本身也应具有聚众犯罪的特点。聚众和斗殴是本罪客观方面不可或缺的两个部分,二者的结合才符合本罪的应有之义,所以不能将聚众和斗殴混为一谈。刑法之所以将本罪规定为聚众性犯罪,并且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就是要排除一对一、一对二、二对二的情况,否者就会扩大打击面,违背了刑法谦抑性原则。一方纠集3人以上与对方斗殴,只要这种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就应当认定为聚众斗殴罪。至于对方人数是否达到3人以上,不影响3人以上一方罪名的成立。(二)斗殴的理解斗殴可以分解成聚众斗和聚众殴,聚众斗是指双方或者是多方互相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聚众殴是指一方单纯殴打另一方身体的行为。斗殴的行为,一般要求是使用暴力攻击的行为,但并不要求必须使用器械,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使用言语进行谩骂、恐吓的,就不能认定为是斗殴的行为。笔者认为殴斗的方式可以使多种多样的,既包括徒手进行搏斗,也可以是使用刀、枪、棍棒等凶器进行殴打。行为人斗殴的方式并不是本罪的构成要求,不影响本罪名的成立。在斗殴的过程中,如果一方使用杀伤性较大的器械,能否允许对方进行正当防卫呢?笔者认为聚众斗殴的双方一般是出于逞强好胜的目的,纠集在一起进行互殴的行为,双方行为本身就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