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东府办发[2012]19号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大检查专项行动的通 知驻区、区属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各镇、街道办事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2]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大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2]17号)文件精神和包头市委、政府领导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全面加强我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遏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环节引发的各类事故,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大检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 工作目标以“查隐患、督整改、保安全、促和谐”为目标,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要求,以全面检查摸排为手段,全力开展隐患整改工作,坚决治理“四超”和打击“三违”行为。通过“严打、严防、严管、严治”,提升民用爆炸物品本质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爆炸事故,进一步推动《国务院关于迸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企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的贯彻落实,为“打造三宜城、建设新东河”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二、 检查时间2012年3月26日——6月10日三、检查范围及方式)检查范围。全区范围内所有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的企业及环节,做到全覆盖、全过程、全人员。(二)检查方式。由区公安分局、安监局按照各自的监管职能分别牵头组织实施,区交警、消防、工商等有关部门配合,同全区开展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同步进行。采取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各相关部门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区政府实施重点督查的方式进行。四、检查重点内容及分工(一)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安监、交警、消防、工商、镇(街道)等有关部门配合,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情况;民用爆破器材流向情况;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情况;稽查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是否持有运输营运证和运输操作证,是否使用规定的专用运输工具运送火工品,炸药和***是否分开运送,运输单位是否切实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和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二)由区安监局牵头,区公安、交警、消防、工商、镇(街道)等有关部门配合,负责煤矿、非煤矿山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火工品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矿山火工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是否建立火工品出入库检查、领退、保管、登记制度;煤矿企业使用的火工品是否获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其安全等级是否符合煤矿***等级的选用规定;是否配备专职库房管理人员,是否建立火工品登记台账,是否配备有合格的消防器材;排查矿山是否按规定进行爆破作业,包括矿山爆破作业是否设专职放炮员,是否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矿山爆破作业是否认真落实矿山爆破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