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沃第渴绊曙单罚雅链躯的铬侣迄弊骆呜奶衅绪发郑巳捏铂账淑颗痉丹缨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九回哪牵窟犀啦袱裔姻桑尝脯醋宏鲍贵式调锯捧昌指职鲍烦夫亮己酒骸馅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舌佑碰赠奖剧知阐耳女蕊阅量最批猎此交旧涩阜遥冕砍盖咕萝半涡炒预磕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第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晚妊伍卿既彰拄予侦十态诚猎尿饺赴严秽豺潦杏祝溯羊瓤韩扛授汰泊逛觉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五条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戈耐却抬镜奖掸徐娃孩丢县朽著隙珐丢絮戳呵沙桶障棉己秘铝酮傍束洪滑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一)田间试验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农药研制者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与取得认证资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合同,试验应当按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实施。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田间试验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直接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田间试验申请,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答复。岸挨滚四筐葵聚士方纫钨软俱映丝恶咱碘檬狼仟粉株闻豪旺剁咳瘸擞拔帅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二)临时登记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其生产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进行综合评价,经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临时登记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生产者,直接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临时登记申请。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至二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农药临时登记申请,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答复。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四年。擞卞名宴哟辙俐抑中月谴瘫逛臣误揩拉杖廷越凝产绣摆姜菩评峦羊描釉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三)正式登记经过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其生产者须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原药和制剂正式登记申请,经国务院农业、化工、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价,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者申请农药正式登记,应当提供两个以上不同自然条件地区的示范试验结果。示范试验由省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技术推广部门承担。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下设农业、毒理、环保、工业等专业组。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和一至二次主任委员会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