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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档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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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档案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ttteee8 2019/12/8 文件大小:6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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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标准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标准档案系指在制定、修订标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甘像制品和标样等)O标准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标准的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标准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达到标准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有计划地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标准档案管理的现代化。第四条标准档案按保管期限,分为永久的和长期的两种。下列文件材料需要永久保管:(一)上级下达任务的文件;(-)标准报批稿;(三) 标准编制说明及其附件;(四) 意见汇总处理表;(五)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六) 标准报批公文;(七) 标准申报单;(八) 标准发布本;(九) 标准正式出版本;(十)标准修改通知单及其附件;(十一)标准作废通知单。下列文件材料需要长期保管:(―)论证报告;(二) 调研报告;(三) 试验验证报告;(四) 标准征求意见稿(最后一稿);(五) 标准送审稿;(六) 等同'等效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或译文,主要参考资料(只归难得的,一般的只列目录和出处);(七) 标样。第五条永久保管的,按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长期保管的,应当是现行的和最近两次修订的标准的档案。属长期保管的废止标准档案,继续保管十年。标样在保管期限内已经失效的,按保管到期的规定处理。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国家标准档案。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档案,分别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国务院行业标准归口部门负责管理其主管范围内的行业标准档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档案。企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企业标准档案。第七条本办法所列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标准档案管理工作。其职责:(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统计、保管和提供利用标准档案;(二)编制目录、索引、卡片等查询工具和参考材料;(三)负责组织和承担标准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四)监督检查标准档案的修改、补充和复制;(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永久的标准档案的移交手续;(六)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制度。第八条标准档案由标准起草单位负责收集有关材料并加以整理,向相应的标准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提供。第九条标准起草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单位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及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其他单位,在制定、修订标准工作中所积累的标准文件材料,交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按长期保管的要求管理。第十条标准档案的文件材料,除标准正式文本外,在标准审批、发布后三个月内,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按规定向档案管理机构一次归档。标准正式文本出版后,及时补充归档。第十一条标准档案的文件材料,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负责整理,标准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立卷、登记'上架。标准文件材料归档时,标准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检查、核对;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补充、更正。第十二条标准更改或废止后,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负责将更改单或废止单的原稿、出版稿和审批文件及时归档。第十三条标准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按“GB/T11182-89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