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以及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在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价在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房屋及构筑物、 专用设备、通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家具、用具等。对于单价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批量设备、 家具和用具等,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第三条 中心对固定资产按照“统一管理、统筹调配、物尽其用、责任到人”的原则,采用管理部门、统筹部门、使用部门、保管使用人(领用人)四级机制,实施对固定资产配备购置、验收入库、保管使用、盘点清查、资产处置及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 ,并确保固定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第四条 进一步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统筹调配力度,对家具及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采用集中管理、按需领用方式,确保固定资产的合理配备和节约有效使用。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为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协调。(二)负责汇总编制固定资产年度购置及处置计划。(三)负责固定资产实物账与财务账目的管理,确保协调统一。(四)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的建立与维护。(五)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工作。(六)负责固定资产的统计决算。(七)承办其他相关工作。第六条 办公室、网络技术部、行政服务部为固定资产的统筹部门。其中办公室负责交通类、家具类、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统筹;网络技术部负责计算机、网络、存储备份、输入输出、安全保密等设备以及通用软件等固定资产的统筹; 行政服务部负责通用设备、 搬运设备、专用工具等固定资产的统筹。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编制相关固定资产的配置和统筹调配方案。(二)负责家具及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集中入库及领用管理。(三)负责对统筹的固定资产的购置需求、调拨及处置的审核。1/6(四)负责统筹的固定资产的集中购置,并组织验收。(五)负责对统筹的固定资产定期巡检及维修。(六)承办其他相关工作。第七条中心各部门为固定资产使用和保管部门,内设一名固定资产管理员,协助部门领导工作。使用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固定资产日常使用的监管。(二)负责编报固定资产购置需求。(三)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入库。(四)根据需求办理家具及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领用。(五)负责固定资产在部门内部的调配,及时备案变更信息。(六)负责提交部门固定资产购置、调拨及处置申请。(七)负责固定资产自查。(八)承办其他相关工作。第八条 中心在职正式职工为固定资产保管使用人(领用人)。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本人保管使用(领用)固定资产的入库、领用、调拨和处置等的确认签字。(二)负责本人保管使用的入库和领用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三)承担因本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及丢失的赔偿责任。(四)承办其他相关工作。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及购置第九条 使用部门已有固定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责工作需要的, 如新增机构或人员编制、增加工作职责和任务、现有固定资产按照规定处置后需要配备等情况,可以申请固定资产的配置。第十条 固定资产配置原则上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依照中心固定资产存量、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