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医患关系姓名:张朝鸿 专业:七年临床 学号:6110103025一、医患关系的概念和内容医患关系是医疗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关系主要包括医务人员与病人、医务人员之间的关系。医患关系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医患关系,是特指医生与病人关系的一个专门术语。广义的医患关系,含义要广泛些,其中“医”不仅仅指医生,还包括护士、医技人员以及管理人员;“患”不仅仅是病人,还包括与病人有关联的亲属、监护人、单位组织等群体。尤其是病人失去或没有行为判断能力时(如昏迷病人、儿童),与病人有关的人群往往代表患者充当其监护人。由此可见,现代医患关系是指以医生为主体的人群与以病人为中心的人群的关系。医患关系的内容根据与诊疗实践的关系可分为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部分,即“医患关系的技术方面”和“医患关系的非技术方面”。1、医患关系的非技术方面。所谓医患关系的非技术方面,不是关于诊疗实践本身的医生与病人的相互关系,而是关于医患交往中的社会、伦理、心理方面的关系。大多数病人对医生、医院是否满意,往往在于医务人员是否耐心,是否认真,是否抱着深切的同情,是否尽了最大努力去做好诊治工作。医患之间是一种双向关系,医务人员良好的形象和语言本身对患者就有很大的心理的治疗作用,而病人的文化修养、品格素质、心理特征无不影响正常医患关系的建立。2、医患关系的技术方面。所谓医患关系的技术方面是指在诊疗措施的决定和执行中,医务人员和病人的相互关系。医患关系的技术方面最基本的问题表现在医疗实践过程中医生与患者的彼此地位。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医患关系有两种典型化的类型:家长式的和民主式的。传统的医患关系中医生具有绝对权威,在医疗过程中,医生始终占主动地位,充当病人的保护人。从积极的意义上说,医生、护士对病人应该有慈父慈母般的胸怀,把爱护的情感倾注在病人身上。但这种家长式的医患关系也有其缺陷,即忽视了病人在医疗过程中的能动作用,忽视了病人的独立意志。现代医患关系中病人民主意识增强,病人不是完全被动地接受治疗,而是有权参与医疗意见和决策的调整,由此得出对医方显失公允的结论,笔者认为如此论证“医患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不利于维护医方的合法权益,是软弱无力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卫生机构开诊,医务人员执业,就像商家开业一样,在“买方市场”条件下,有哪一商家有选择消费者的权利?患者求诊,医方接诊,医务人员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这是由社会主义医学伦理和医患民事法律关系所决定和要求的,在这里,医患双方必然平等地受民法的调整。注:①②梁书文等:《民法通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③邱仁宗:《生命伦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④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编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⑥林舒:《医疗事故经济补偿问题分析及对策探讨》,《山东医科大学学报(社科版)》1998年第3期。⑦⑧贾淑英:《医疗事故损害应适用限额赔偿原则》,《中国卫生法制》1998年第3期。二、医患关系原因  1、医患关系微观层面剖析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医”是指一个为患者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整体,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与病人产生关系的不仅有医疗机构,还有医生、护士、医技人员等;“患”首先为病人本身,其次还有与病人有密切关系的家属、患者单位。。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