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纳税筹划
    一、私款公存筹划法
    1999年9月30日,国务院颁发《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些储蓄机构包括,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分行等。这里的外币储蓄是指外币现钞和外币现汇储蓄。
    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存款利息所得税的征收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对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仅对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2000年3月31日,为配合对个人存款利息进行征税,同时也是为了国家信用制度的发展与健全,国务院发布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对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要使用实名以及金融机构要为个人存款账户保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分析私款公存筹划法之前,先对个人存款实名制进行一些了解。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办理储蓄存款时,应当出示本人法定身份证件,使用身份证件上的姓名,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进行核对,并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以确定储户对开立账户上的存款享有所有权的一项制度。
    个人存款账户是指公民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个人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实名证件包括:境内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境内十六周岁以下中国公民的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的护照,等等。
    中名制并不要求储户使用真名,由此产生一些灰色金融。一些人将非法所得用假名存人银行,有关方面无从追查。一些政府部门将“小金库”里的钱“公款私存”不仅可避开财经纪律制约,而且极易被私分、贪污。实名制的实施,必定会压缩这些灰色金融的生存空间,也对防范政府官员腐败和经济犯罪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实行实名制后,部分旧的假名存款不敢或不愿再以实名存入银行,多半会流向投资和消费,而这正是政府求之不得的。
    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征税的税种,其主体是个人,因此对企业资金账户的存款利息不予以征税,从而给存款利息所得进行纳税筹划创造了契机。现在一般的做法就是私款公存,即把个人的资金以企业的名义存人金融机构,以逃避国家税收。由于我国宏观经济处于需求不足状态,国家在对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为了不影响企业投资,更希望通过这项政策使得各方面资金流向企业,以刺激投资,带动经济的发展,国家对于这其中的漏洞也就没有进行修复。
    运用这种方法进行纳税筹划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即个人能够控制企业的资金账户,这对于一些民营企业的经理层人士比较实用。当然,使用这种方法也有一定的风险,尤其是国有企业的经理层人士,因为这种方法固然能够逃避部分税款,但自己一旦从这个位置上落下来,这些资金就极可能被充归国有,其结果可能是自己连本金都玩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