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行)一、 项目名称总项目名称::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任务。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力量。国家检验机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三、 国家质检中心授权的条件国家质检中心受理、批准应当根据国家需要,按照授权的基本条件进行。基本条件包括申请单位的法律地位,从业经历,技术能力,即人员、设施、仪器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基本条件详见附件二《国家质检中心授权的基本条件》。对于不同产品检验领域,国家认监委可提出国家质检中心应满足的特殊条件。四、 实施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主管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授权工作。五、 国家质检中心授权工作的基本程序国家质检中心授权行政审批的基本程序见附件一《国家质检中心授权工作程序》。六、 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或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颁发授权证书七、 收费国家产品质检中心授权审批工作不收费,授权评审的费用由评审机构按国家规定收取。附件:一、 国家质检中心授权工作程序二、 国家质检中心的基本条件三、 申请书附件一国家质检中心授权工作程序一、 提出规划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家的需要提出国家质检中心设立的规划、所设国家中心的条件并提前公布。一般地,设立规划和条件应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二、 提交申请根据建立国家质检中心的规划,满足条件的检验机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承建国家质检中心的书面申请。申请单位应提交可行性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各两份,可行性报告中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单位的人员、设备、检测能力、从业经验情况;资质(认可评审)情况;申请检测产品、标准情况;行业现状及发展前景;我国同类检测机构概要;筹建计划、投资来源等。三、 受理申请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提交材料不完整需要补充的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单位,在5日内给出书面通知。四、 批准承建国家认监委根据申请单位的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论证,确定国家质检中心的承建单位。确定承建单位一般应考虑申请单位的实力和行业分布等情况。承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