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浅论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的完善.doc

格式:doc   大小:69KB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浅论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的完善.doc

上传人:ttteee8 2019/12/9 文件大小:69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浅论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的完善.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论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的完善浅论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的完善【摘要】《企业破产法》赋予了法院一项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该权利旨意味着债权人会议未通过重整计划之时,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强制批准从而启动重整程序。有必耍论证法律赋予该权利的法理依据,并阐述其存在的若干问题,从而对重构和完善该权利提出建议。【关键词】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法院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是指rti于债权人意见不统一,重整计划经多次表决后未能通过,在符合某些特定条件下,由相关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可以对该计划进行强制批准的权利。一、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的法理依据根据法理学的观点,法律赋予一项权利是需要存在一定法理依据的。那么法律赋予法院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的依据在哪里呢?汤建维认为该权利的基础在于:如果个别表决组未能通过而导致整个重整计划草案不能顺利执行,这显然无法满足拯救破产企业以及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需求。[1]法律赋予该权利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司法机关的干预,避免个人意思自治的滥用。(一)强制批准权体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企业破产法》调整的破产关系更偏向于微观领域,理应注重效率原则。有学者曾经从公平和效率的视角分析了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认为民商法在微观领域、市场配置资源、初次分配中发挥第一位或至上的作用,应当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而经济法在宏观领域、计划配置资源方式、再分配领域发挥着第一位或至上的作用,应当实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2]笔者对此持认同观点。当重整计划未通过,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协商谈判出现僵局之时,我们就需要法院的介入。否则就会造成程序上的拖延和时间上的浪费,同时也会造成企业资源的浪费,只会讣具有再生希望企业重整成功的几率越来越小;我们赋予法院强制批准权,就可以让重整程序继续向前,避免重整程序陷入停滞不前,缩短了重整所需期限,节约资源和成本,让企业可以尽快开展业务,把握发展商机,获取最大的利润和价值。这充分体现了效率优先原则,将效率作为《破产法》第•价值取向;另外法律设定一系列的特定条件以保障各方利益,这个角度乂体现了兼顾公平原则,将公平作为《破产法》第二价值取向。(二)强制批准权是司法能动性的体现《企业破产法》引入重整制度,标志着破产法的价值取向发牛转变,由个人木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由单独利益向多元利益转变。它把企业置于中心地位吋,并不仅仅着眼于包含在企业中的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着眼于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以及企业的兴衰存亡对社会生活的影响。[3]传统理论认为,法院应当处于一个中立的角色,法院根据双方的举证居中裁判,司法权处于被动性,很多学者均将此视为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第一大区别。①但是司法权的被动性“更多的是对司法的程序要求,而不是对司法的价值判断”,[4]重整程序的特殊性对司法权的运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院不应继续在传统理论下“苟活”,在功能上应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和调整。法院既是重整案件的审理者,乂是重整程序的监督者,在调整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冲突、组织重整程序的正确实施、引导企业重整的顺利运行以及协调私权木位和社会本位方面应发挥重要的作用,应担当衡平、指挥、监督、协调等重要角色。[5]罗马法学家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的公共权力配置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