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湘辰州〔2015〕19号关于印发《湖南辰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记分考核规定(暂行)》的通知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各直属生产单位,各部室、中心:根据2015年5月8日公司董事会文件要求,经公司研究决定,《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记分考核规定(暂行)》变更为《湖南辰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记分考核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湖南辰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5月8日湖南辰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记分考核规定(暂行)第一条为更好的规范公司员工工作行为,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依据《湖南辰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湖南辰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罚管理办法(暂行)》、《湖南辰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奖惩规定》等相关制度中关于违纪违规行为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员工。子公司参照本规定制定内部制度。其他用工主体在与公司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第三条本规定记分考核与公司《湖南辰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罚办法(暂行)》等制度并行实施。第四条本规定重点从劳动纪律、安全管理、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和综治管理五个方面,对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实施累计、叠加考核。尤其是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危害、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加重考核。第五条采用记分考核方式。考核分值达到100分时,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第六条记分结果一年一清零,按年存档。第七条年度记分考核结果与员工当年绩效考核、评先评优、提拔晋级等挂钩。第八条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由所在单位考核,按月汇总。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上报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条对员工进行处罚,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材料完备。第十条员工受到处罚后,如对认定的事实或处罚决定不服,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上级部门未作出改变原处罚决定前,仍按照原处罚决定执行。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经公司第三届三次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考核行为考核分值—•劳动纪律1旷工每旷工1日记10分,连续旷工5日或累计旷工10日的记100分2不服从工作安排的第一次记40分,第二次记60分3迟到、早退、离岗、串岗、溜岗、睡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每次记5分,年内累计达6次以上的,每次记10分二安全生产4有打残眼、酒后从事高危作业、、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记100分5重防重控岗位作业时从事与工作无头的事情的第一次记40分,第二次记60分6违章发生工伤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第一次记40分,第二次记60分7松石下作业的第一次记40分,第二次记60分8地面接尘接毒岗位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第一次记20分,第二次记40分,第三次的记40分三经营管理9依据事故分析会结论,因工作头误,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