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ndekeji豆丁用户独家上传,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QQ;83154267。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中医药科研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保证实验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提高中医药科研实验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办法。中医药科研实验室是中医药科学实验的场所,为中医药研究提供科学、规范的专项实验技术服务。本办法所称中医药科研实验室,是指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从事中医药科学研究的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和药学等科研实验室。中医药科研实验室根据实验环境、专业实验技术水平、仪器设备和管理能力,实行一级实验室、二级实验室和三级实验室分级管理。具体标准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分级标准》。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对专家委员会工作进行督导。省级中医药科研实验室专家委员会根据《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分级标准》负责三级实验室申报资料的初审和一、二级实验室的评估;三级实验室由全国中医药科研实验室专家委员会评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监督管理。1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应当建立符合专项实验技术要求的技术梯队、实验环境,以及实验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制度。中医药科研实验室评估面向全省,定期组织申报,由省专家委员会根据《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分级标准》对申报的实验室进行评估。一级、二级、三级实验室的评估采取自愿申请的方式,按行政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送省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建立专家库,根据所申报实验室的技术特点组织专家组。评估工作由专家组负责,采取审阅资料、听取汇报、现场考核与汇总讨论的评审步骤,并实行回避制度。全省中医药科研实验室专家委员会对一、二级实验室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听取意见,公示期20天;公示无异议者,正式公布名单,报送全国中医药科研实验室专家委员会备案并颁发相关证明文件。申报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者,可向专家委员会提出复评申请;对于公示实验室有异议者需以文字署名方式提出异议内容。专家委员会针对复审要求、理由或异议内容进行材料复评,必要时进行实地考核,提出最终评估意见。省中医药管理局对中医药科研实验室进行动态管理,建立抽查和举报制度,反馈检查结果;对优秀者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合格者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或进行通报。2正式公布的三级(二级、一级)实验室,建立实验室工作进展报告制度。每年12月1日前报告本年度实验室工作总结。三级实验室(一、二级实验室)每三年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提交书面报告,并由专家委员会重新评估。申报评估或正式公布的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如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者,由主管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情节严重者,进行通报;被通报的实验室自通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应具备相对独立于学科、研究室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实验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配备一定数量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合格的技术人员。每个实验室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名。实验室主任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三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验,实验室主任应具备全面负责实验室组织管理和履行各项职责的能力,有严谨的科学作风和良好职业道德;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实验室负责人由申报依托单位遴选,聘任,省中医药科研实验室专业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