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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的民商合一主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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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的民商合一主义.doc

上传人:sssmppp 2019/12/9 文件大小:6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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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的民商合一主义.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谈中国的民商合一主义我国近儿十年以来由于改革开放而使商胡经济和市场经济,得到人力发展在学界出现了关于民商事立法模式的争论。所谓的民商合一是指指民事和商事统一立法,将商事方面的内容编人民法典中,或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有的学者主张采用民商分立的制度,认为这样做才能体现出商行为的特点;而有的学者则支持民商合一的制度在该阵营中又进而派生出。两种不同的观二者的共性是反对在民法之外另订商法,二者的区别在于一种认为商法在木质上应是民法的分支,凶此应将商法完全融入到民法当中。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商法不必完全融入到民法当中去,而是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形式而存在,合一与分立之争持续已久就我国目前立法的实况来看关于商事方血的法律多已单行法的形式存在。(一)民商合一的发展历史民商合一的源流可以追溯到罗马私法。由于古代商法规范被包容在罗马私法中,所以形成了两法合体、民商不分的情况。但因近代商法直接从中世纪商人法的基础上发展而來,民商合一是在商法作为i种独立的法律体系的地位已经奠定后相对于民商分立现象而出现的概念,因此现代意义上的民商合一是从十九世纪中叶在西方开始发展起来的。在19世纪的私法发展史上,一方而是民商分立体制得以确立并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另一•方而又正是民商合一的学术思潮澎湃激荡并结出硕果之时。随着私法统一的学术思潮的泛起,商法有无必要以法典形式独立存在愈来愈受到怀疑,并在一些国家的立法屮得到了反映,从而出现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从1865年起,魁北克省在其民法典中对某些商事内容作了规定,放弃了在民法典Z外另订商法典。1881年,瑞士由于宪法上的原因,不制订类似丁•法、德两国的民法典,而制订债法典,债法典中既包括民事规范,又包括商事规范。荷兰从1934年起实现了民法与商法的实质上的统一,规定商法典的条款适用于所有的人,不论是商人还是非商人,并适用于一切行为。意大利在1942年的民法典中包括了民法与商法的内容。以前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在设计口己的法律部门和进行立法时,无一例外地将商法的概念予以掠弃,而只是起草和颁布民法典。(二)•我国坚持民商合一的理市一、 商业形式与其他经济形式合成一休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商业形式与其他形式很难进行分开。越来越多的谋利性营业行为归入到了社会形态中的“出产打理''的活动范围之内,这样一•来,不一样类型的产业之I、可的外部区別一天比一天变得更加依稀,从而逐步取消了差异的存在。无业不商,可以说商业的范吊I变得越來越难以独立列举。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商业行径与其他的经济行径,早就在实际的生活中合成了一体。经济活动媒介上下团结服业者也逐步地转变成了“商业”,从而形成了第三产业。当今社会中,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高科技和信息在知识经济时代己经逐步变成了有偿应用,这就更加大了传统商业范围的扩大,延伸了商业行径的内涵。所以,传统商法的产法理论基础和现代社会的经济进展要求已经开始岀现了不相适合的情况,商法在这种背景Z下,很难变成现代社会形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二、 民商法合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民商合一的国际潮流Z下,我国的民法商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比较合理便成立法工作者们迫切需要考虑的问题。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商晶经济才得到了迅速有效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