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商标与商标权辨析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1-8-7浏览次数:8249字体大小:大中小什么是商标,什么是商标权,这木该是毫无争议的问题。但是,山于近年来国内儿件涉及商标问题的法律纠纷案发生示,出现了迥然不同的认识,其分歧之人,超岀了人们的想象。究其根源,我们发现,问题就出在“什么是商标”、“什么是商标权”等最简单、最初始、最基本的概念问题上。正如本文作者曾经指出的那样:“表面上看,争辩激烈,但是由于各白对于赖以认识和分析问题的基木概念,在理解上相去英远,实际上却是一种“假辩论”。[I]本文认为,商标与商标权概念,是支撑整个商标法律理论Z树的躯T。如果对这两个概念认识不一,分歧则是根木性的。为了在基木概念上统一认识,为了使商标法律研究确立一•个尽可能科学的起点,减少“假辩论”,木文认为有必要对“商标”和“商标权”的概念问题进行认真的说明。一、设计文字、图案或符号的行为Z性质是什么,它应当产生什么权利?分歧是从这里就开始了的。设计文字、图案或符号的行为是一种创造行为,是一个智力劳动的过程。,都是劳动,都具冇二匝性。比照以体力劳动为研究对象而确立的劳动价值学说理论来分析,创造性智力劳动之抽象劳动的凝结,从道理上讲形成创造物即作品的价值,创造性智力劳动之具体劳动形成使用价值,即具体的作品形态(需要指出的是,创造性智力劳动毕竟不同于体力劳动,其价值标准以及与使用价值的关系和体力劳动是不同的)。通常情况下,文字、图案或符号的设计人和使用人是两个主体,二者之间多为承揽合同关系(《武松打虎》图案一案则是为数不多的例外,属于未经许可的使用),我国著作权法小所说的“委托作品”就是这种情况。按照承揽合同,合同的价款取决于合同标的所需要的劳动复杂程度、劳动时间和其他物质投入的数量。因此,相应文字、图案或符号的设计人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在承揽合同的范围内,应依合同主张债权,即向对方当事人主张金钱或等值财产的给付请求权,而不是知识产权。对于准备把这个设计用作商标的人来说,这部分支出属于商标的设计成木。而不是商标的价值。不同的观点则认为;那些为设计所支出的费用,甚至包括调查、论证费用,直接构成了商标的价值(也就是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有的文章还举例加以证明:“美国右油公司在起用Exxon'作商标之前,花费了上亿美元调查、论证,目的是使它不致与任何国家的现有文字相重合,乂要有明快感和可识别性。该创作者不用,而作为商标(而不是文字作詁)卖给他人,肯定能卖出钱来,而11会卖出好价钱。计价时,将把上亿美元事先论证费计入。”在另一篇文章中则明确提出:“在商标设计上投入的创造性劳动的多少,市场效果确实大不一样。”木文认为,这种认识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Exxon”的创作人无论是作为商标(商标问题将在后文论述),还是作为文字作品进行转让,把事先的论证费,乃至把“Exxon”的设计费计入,都是混淆了作为请求权的债权和作为支配权的知识产权的界限。事实上,两者的界限可谓“泾渭分明”0假设美国石油公司拒绝向论证和设计人支付那上亿美元的费用,如果这些论证与设计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是违约赔偿,还其诉讼请求是违约赔偿,还是侵犯著作权或商标权呢?显然是前者。而这种后果与该公司是否实际使用“Exxon”没有关系。至于创造性劳动投入的多少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