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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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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doc

上传人:sssmppp 2019/12/9 文件大小:7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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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交通肇事罪概述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具有以下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指刑法上所保护的重犬交通运输安全。因为只有交通肇事并产生重大后果的才构成木罪。如果仅仅是交通肇事而没有造成重大后果的不构成木罪,同样也不是刑法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不能构成本罪的客体。”交通运输”从广义上来看,包括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管理(石油,天然气)运输。狭义的”交通运输”仅指公路交通运输。本罪中所指的只要是发生在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交通运输和水陆交通运输中的重犬交通事故,对特定主体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营中发生重人交通责任事故,应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设施的重大安全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的公私财产的安全。,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I)必须存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木罪的前提条件,也是交通肇事的原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作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规定的注意义务。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种行政法规,规定,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保障交通运输安全运营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在本罪中,违规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违章行为与发生的严重后果之间应该也必须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构成本罪。否则,虽有违章行为的存在,但无严重后果,或发生了严重后果,担不是由于行为人的违章行为所引起的,都不够成本罪。,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践屮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对于未满16周岁,已满14周岁的人驾驶机动车肇事,并造成重大事故的案件中是否成立本罪?笔者认为,因为行为人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属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不具备本罪的主体资格,因此不够成本罪。4•木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既成立疏忽大意的过失,也成立过于口信的过失。木罪所强调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于发生事故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至于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则既可能是明知故犯,也可以是过失,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于其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持一种故意的心理态度,那么该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罪以及其他相关犯罪论处,不构成本罪。二、“因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有三种形式存在的可能根据字面含义所允许的范围来理解,只要被害人的死亡与行为人的逃逸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不论是原因的因果关系还是条件的因果关系),即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量刑要求,就可以按照该条款來定罪量刑。根据该情节的字面含义,“因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