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0
文档名称:

浅谈交通肇事罪的缺陷与完善.doc

格式:doc   大小:72KB   页数:1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浅谈交通肇事罪的缺陷与完善.doc

上传人:sssmppp 2019/12/9 文件大小:7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浅谈交通肇事罪的缺陷与完善.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谈交通肇事罪的缺陷与完善作者:苏刚周丽萍 发布时间:2010-03-1714:40:43论文提要:本文第一部分论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卜'简称《解释》)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一些缺陷,其屮首先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和《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进行对比,提出了关于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行为是量刑情节还是定罪情节的问题,然后通过分析《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和《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关于特定情况下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与肇事人构成共同犯罪的规圧,提出《解释》规定的共同犯罪有违背我国刑法共同犯罪的理论通说及立法上的规定的嫌疑问题。接下来在第二部分首先通过论证,得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确实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备了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莫作为犯罪处理有莫必要性。然后提出在法律上明确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的救助义务,并得到刑法认可或要求的设想,在此前提下如果肇事人违反了该项义务,进行了“逃逸”行为,则应该根据受害人的伤亡情况,分别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先前构成的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最后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论述了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救助义务,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理论可行性。一、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一些缺陷(-)关于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行为是量刑情节还是定罪情节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冇期徒刑。”从该条我们可以看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标准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至于造成多少重伤、死亡,造成多少公私财产损失方可成为重大交通事故,这需要有权机关的详细解释。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发现,交通肇事中的“逃逸”行为仅具有量刑层面上的意义,而不具有犯罪成立构成要件的作用。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Z—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由此可见,只要肇事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耍责任,并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这一情节的,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W理交通肇爭刑爭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山此可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即为交通肇事罪所规定的“逃逸”行为。因此可得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明确规定,“逃逸”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由此可得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