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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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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12/9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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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发布单位】湖北省【发布文号】咸宁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8号【发布日期】2013-05-27【生效日期】2013-06-01【失效日期】2018-05-31【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咸宁市人民政府 咸宁市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咸宁市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3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丁小强2013年5月27日咸宁市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护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免疫规划是指按照国家、省确定的疫苗品种、免疫程序或者接种方案,在人群中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以预防和控制特定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第三条流动人口适龄儿童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县及以上行政区域,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满3个月,年龄在7周岁以下(含7周岁)的儿童。第四条预防接种单位是指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明确接种责任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第五条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实行现居住地管理。咸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纳入本地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管理,与本地适龄儿童享有平等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待遇,免费办理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和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第六条落实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一)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监护人应主动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二)预防接种证由适龄儿童监护人妥善保管,若发生遗失,要及时到原预防接种单位补证,并由原接种单位根据接种信息补填接种记录。(三)预防接种单位免费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按免疫程序实施免费接种,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四)托幼机构和学校对新入托(园)、入学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组织卫生、财政、公安、工商、教育、宣传、人口计生、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把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辖区内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社区(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免疫规划督导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效果评价等工作。预防接种单位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负责责任区域内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建证、建卡、接种、资料收集上报和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现场处理及报告工作。(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在建立健全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的基础上,通过购买服务和纳入预算等方式,把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纳入当地国家免疫规划实施范围中,确保预防接种工作顺利开展。(四)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证等实施辖区流动人口管理时,应告知流动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