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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笑民挪用资金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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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笑民挪用资金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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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孙笑民挪用资金案孙笑民挪用资金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丰刑初字第0086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笑民,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北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二分公司经理,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北区6栋3门401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5年11月30日被羁押,2006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辩护人孙敬国、何学文,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二诉字(2006)第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笑民犯挪用资金罪,于200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爱民出庭支持公诉,证人刘淑敏、马占东,被告人孙笑民及其辩护人孙敬国、何学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一、2005年1月至9月间,被告人孙笑民利用在丰台区三路居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任经理之便,收取公司出租汽车司机刘佩云、王燕青、朗丽光、唐海明、赵玉清、白英、张来才、韩桂武、齐春华、张强等人交来的风险抵押金人民币各1万,陈东交来的风险抵押金人民币3万元,李丽交来的人民币7000元,,挪归己用,至今尚未归还。二、2004年4月至2005年2月间,被告人孙笑民在本市丰台区三路居北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二分公司担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冒领、私自收取、截流等手段,将北京北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财务退给应聘司机匡晓娟、崔建良风险抵押金各1万元,应聘司机高振宇、高振辉交来的风险抵押金各1万元,应聘司机刘国恩、张学武交来的风险抵押金各1万2千元,,挪归己用,至今尚未归还。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笑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孙笑民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被告人孙笑民的辩护人认为:1、匡晓娟、崔建良的退款的所有权不属于公司。2、高振宇、高振辉、刘国恩、张学武多交的部分款项,属于借款的性质。3、王燕青、郎丽光、韩桂武三人的风险抵押金交给了赵云峰。4、被告人孙笑民未将款项挪为私用,而是用于车辆的维修和代交管理费。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笑民犯挪用资金罪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至2005年9月间,被告人孙笑民利用在本市丰台区三路居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任经理之便,收取公司出租汽车司机刘佩云、王燕青、朗丽光、唐海明、赵玉清、白英、张来才、韩桂武、齐春华、张强等人交来的风险抵押金人民币各1万,陈东交来的风险抵押金人民币3万元,李丽交来的风险抵押金人民币7000元,,挪归己用。2004年4月间,被告人孙笑民采取冒领等手段,将北京北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财务退给应聘司机崔建良风险抵押金1万元,挪归己用。上述款项共计14万余元,至今尚未归还。此项事实,有下列证据:1、书证:北京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岗位协议书、劳动合同、工资明细表。北京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北京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各分公司不具备资金支配职能,财务部为拥有资金支配权利的唯一部门。北京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内部管理权限的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