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设单位接受审核须提供的资料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及省、市等有关规定,接受我中心审核项目的建设单位须按如下规定提供资料,并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一、工程预算(最高限价)审核:1、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等有关文件(发改局批复文件);2、初步设计资料、概算等资料;3、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4、工程量计算书;5、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品牌、生产厂家名称、价格表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专业定额;6、编制工程预算(标底)的其它相关资料;7、预算软件电子版;8、审核中心要求提供的资料。二、工程结算审核:1、上述第一点要求提供的资料;2、中标通知书,评标记录;3、工程承发包合同、协议;4、项目竣工验收签证和竣工图或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单和竣工图;5、工程变更签证资料、材料报批单;6、隐蔽工程有效资料;7、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修改及补充通知书(文字及图纸);8、现场有效签证资料;9、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材差文件、计费程序及定额等法定文件;10、工程结算书(包括工程量增减计算资料、直接费计算表、材料差价计算书及计费程序等);11、结算软件电子版12、审核中心要求提供的资料。三、工程竣工决算审核:1、工程竣工验收证明;2、财政评审机构或财政部门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已审结的工程结算;3、工程竣工图;4、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书;5、工程项目点交清单及财产盘点移交清单等;7、被核销基建支出明细清单,主要材料、设备发票;8、与竣工财务决算相关的资料;9、审核中心要求提供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