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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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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lu0474 2019/12/9 文件大小: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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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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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商务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平台)及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送餐人员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相关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分支机构、代理商、合作商等。第三条【备案管理】平台及其分支机构、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按照《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平台代理商、合作商应当在网络餐饮服务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代理商、合作商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第四条【入网条件】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二)具有实体经营门店;(三)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四)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并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本办法所称实体经营门店,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活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门店。第五条【入网条件】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和食品摊点备案证(卡)的经营者不得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第六条【建立机构和制度】平台应当在开展网络餐饮服务的区域设置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平台及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自查、送餐管理培训、订餐记录、抽查监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停止平台服务、投诉举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按规定在餐饮服务活动主页面公示。第七条【审查登记】平台及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义务,并建立登记档案:(一)严格审查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信息、实体经营店面照片。(二)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三)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四)需要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现场核查。平台及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信息与食品经营许可部门的许可数据进行比对,保证审查登记的准确性。第八条【入网管理】平台及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或者被依法终止、撤回、撤销、吊销的,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或者失效主体资格信息的,应当及时清理,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并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九条【信息报告】平台及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按照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相关数据和信息,并保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