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以我市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职工家庭购买普通自住住房(以下简称住房)的专项贷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申请贷款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执行。第四条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依法确定贷款最高额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贷款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管理中心负责执行贷款的具体管理措施,负责贷款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批、发放和贷款的回收、结算,并承担贷款风险。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凡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及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范围内合法购买住房,可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借款申请人在本市范围以外正常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六条借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均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在恢复正常汇缴后方能申请贷款;,在恢复正常汇缴满6个月后方能申请贷款;,在达到当年最低汇缴标准、且正常汇缴6个月后方能申请贷款。(二)近12个月内在本市范围内合法购买住房,已付清20%及以上购房款,并提供了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三)所购住房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的,所购住房应为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五)信用记录良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如果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有连续6次及以上或累计10次及以上不良记录的,不能申请贷款。(六)以本次购买的住房作为抵押。(七)符合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贷款前已办理过贷款,且上次贷款与本次贷款购买的住房非同一套的,在结清上次贷款后可以申请本次贷款;申请贷款前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手续,且与本次贷款所购住房非同一套的,方能申请贷款;如与本次贷款所购住房系同一套的,在补齐提取部分后方能申请贷款。第七条审查借款人家庭经济收入,应以工资代发银行出具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工资流水证明作为主要依据,再以其住房公积金月汇缴金额、汇缴比例来反推家庭经济收入金额,并以反推结果作为辅助依据。推算公式为:个人月收入=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单位汇缴比例,个人汇缴比例)。借款人的贷款月均还款额与家庭其他债务月均支出额之和,不得超过家庭月均经济收入的50%。家庭其他债务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依法需要偿还的商业银行贷款、信用卡透支、民间借贷等债务。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第八条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房款的80%,且不得超过岳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