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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王兴华分享:房屋拆迁的行政裁决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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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王兴华分享:房屋拆迁的行政裁决案例.doc

上传人:fy3986758 2016/1/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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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王兴华分享:房屋拆迁的行政裁决案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拆迁律师王兴华分享:房屋拆迁的行政裁决案例【基本案情】北京市甲招待所(下称招待所)租用北京市乙农工商总公司所有之房屋开办旅店,在租赁期限内,遇房屋拆迁。因拆迁人北京市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乙农工商总公司与招待所不能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协议,招待所依法向北京市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称房管局)提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该局以招待所不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为由拒绝受理,并未出具任何书面决定。在法定期间内,招待所以房管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具状诉至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房管局履行其法定职责,受理甲单位的裁决申请。北京拆迁律师王兴华代理此案,在庭审之后拟就了如下代理意见:关于北京市甲招待所诉北京市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尊敬的审判长阁下、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阁下: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北京市甲招待所之委托,指派本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杨应军律师代为处理其诉北京市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律师在调查取证之后,经参加本案庭审,现依据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法庭参酌:一、本案事实概述北京市甲招待所因与北京市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北京市乙农工商总公司之间的拆迁纠纷事宜,于2004年11月30日向被告提出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申请并附有相关证据等材料。经查,被告北京市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4年12月1日上午即已收到原告拆迁裁决申请。2004年12月8日,原告打电话给被告,询问拆迁裁决申请的处理情况,被告工作人员声称他们不会处理该申请。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05年1月5日向贵院提起诉讼,并经贵院依法受理,即本案。二、有关本案证据被告北京市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为行政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财产租赁合同,欲证明原告因履行民事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证据2:拆迁补偿合同,欲证明拆迁人已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被告不应当受理原告所提起之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证据3:致北京市甲招待所函,欲证明被告已对原告申请作出答复。此外,被告作为行政机关提供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以作为其不为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申请书》,证明原告依法向被告北京市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拆迁纠纷裁决。证据2:京城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证明原告于2004年11月30日依法向被告提出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申请。证据3:拆迂裁决一次性告知单,证明被告裁决拆迁纠纷的法律依据之一是《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