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一医保Healtho热点追踪_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报销;学生因意外导致身体残疾的,视伤残等级的不同给予1万元、、2万元、;学生因意外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按照“委托管理,自负盈亏”的原则,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制度一经设立,便立刻吸引了天津市各个商业保险公司的关注。最终,共有20余家商业保险公司进入到天津市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实际运作经营行列中。随着2009年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完成,2010年天津市又将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覆盖面扩及到参加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与之前相比,第二阶段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不仅将覆盖范围扩大到了新生婴儿,更是将农村户籍学生儿童纳入到保障范围里来。在试水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之后,天津市开始着眼于建立覆盖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的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突破之路“着眼于服务民生,为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待遇,是建立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初衷。同时,建立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在社保领域是一个全新的探索,所以能不能将这项保障制度制定好和经办好,对于我们而言,也是一项全新的挑战和考验。在这样的思考背景下,天津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意见》,并在该(《意见中明确要建立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刘群在谈及天津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的设立时这样说。但是,如何建立起覆盖全体参保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从何种路径对这项制度进行探索,这是制度设立之前摆在天津市面前不可回避的问题。“虽然在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上取得了一些经验,但当时制定意外伤害补充保险时,也面临很多问题。”刘群说道,“经办人员力量不足是一直以来困扰我们经办机构的老大难问题,该由谁来经办?社会保险不是慈善事业,钱从哪里来?这是当时面临的两个最主要的问题。”面对经办力量的不足,倘若在不增加社保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的情况下,仅凭社倮经办机构负责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具体经办工作,必将会极大地影响这新制度的开展。考虑到在此前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实际经验,以及商业保险长期承接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对意外伤害保险具有实际的操作经验,经过天津市市政府、天津市人社局等行政部门的多方考虑之后,天津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决定走“委托经办”的模式,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经办,并给予工作指导。并从此前具体承保过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20余家保险公司中,选出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这两家商业保险机构,成立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并由这两家商业保险机构共同提供人员和办公场地,对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进行具体经办。在确定委托商保经办模式的同时,对于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筹资模式、筹资水平以及给付标准,天津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政策制定部门同样也借鉴了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经验,在“保基本”的基本原则下,确定每人每年15元的筹资标准。同时,鉴于自2001年就开始实施的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已覆盖参加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全部参保人,且目前大额医疗救助保险每年的筹资水平已达每人每年200元,筹资水平较高。因此,天津市人社部门决定,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的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费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承担,以此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