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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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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修).doc

上传人:fy5186fy 2016/1/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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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涟源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修正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提高培训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娄底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市教育局是实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的主管部门,市教研师资培训中心是负责审核登记和业务指导的单位,各中小学校是具体实施继续教育登记的单位。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五年为一个周期的学分登记管理制度,五年一周期累计学分不少于360学分,其中,校本培训不少于210学分,县级及以上培训等不少于150学分。每周期内,以学年为单位,以教师个人为考核对象进行学分登记,从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完成的继续教育学分计算为当年学分。统一使用《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专任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实验教师、图书管理员以及教研师训中心和教技中心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上述对象统称为“中小学教师”)。民办学校(幼儿园)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参照此细则进行登记管理,但申报中专系列职称的教师其继续教育情况同时登记到《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第二章学分管理的范围与标准第五条教师继续教育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有资质的师资培训机构按2培训计划举办。各级各类培训计划必须在每年的9月中旬报市教育局审批,同时报娄底市师资培训中心备案。第六条教师继续教育包括新教师培训、教师岗位培训、骨干教师培训、班主任培训、教育行政干部培训、培训者培训、学历提升教育、校本培训和其它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培训。培训形式可以是远程培训、脱产培训、专题讲座、自学研修等。第七条中小学教师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教师培训机构或培训基地组织的培训,凭各级培训机构或培训基地颁发的结业证书或证明核定相应的学时学分,原则上按实际学时1学时1学分计算(详见附件一)。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培训不予核定学分。第八条中小学校按照《关于开展校本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教发[2004]99号)开展以师德教育、教学基本功、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与地方课程开发等为内容,以专题培训、观摩研讨、课题研究、案例研究、问题诊断、教学比武、导师指导、远程教育等为形式的校本培训,根据校本培训申报计划和教师参培的实际情况,按照附件二《涟源市中小学教师校本培训学分核定标准》进行相应的学分核定。每年42学分,五年累计210学分。具体计划和方案以市直单位、市属学校、乡镇(办事处)中心学校为单位统一制定,报市教研师资培训中心审批。校本培训以市直单位、市属学校、乡镇(办事处)中心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进行,范围较大的乡镇可以分片校统一组织进行。市教研师资培训中心要加强对校本培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校本培训计划在每年下学期的第三周报市教研师资培训中心审批,同时报市教育局备案。第九条鼓励中小学教师参与教科研工作,对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教科研成果奖、教学技能竞赛奖、教育教学论文奖和在正式刊物发表教研文章的3教师,按照附件三《涟源市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成果继续教育学分核定标准》进行相应的学分核定。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