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8
文档名称:

潮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页数: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潮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fy3986758 2016/1/25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潮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潮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潮府〔2010〕46号印发《潮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潮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市而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各级其他部门和组织必须根据各自承担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村(居)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体制和“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机制。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投入。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第二章生育调节与技术服务第八条建立生育登记和审批制度。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在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可在怀孕3个月后至生育前持《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服务证》到医疗保健机构孕检、分娩。符合规定,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持《服务证》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在生育前补办审批手续。第九条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六)收养子女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的;(七)违反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接受他人寄养子女的,须持寄养者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否则视同非法收养子女。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育龄夫妻,转制前已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从转制之日起,四周年内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