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律师事务所办案业务管理办法为了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提高律师办案责任心,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本所信誉和良好的律师社会形象,使办案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经本所全体律师会议讨论决定,特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受理的经济、民事、刑事、行政、涉外等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二、立案受理: 、统一收费原则,严禁律师个人私自收案和私自收费。 ,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经主任批准后,方可与当事人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加盖双方印章和签字,还应由委托人出具下列材料: (1)授权委托(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1)律师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律师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减价收费、压价竞争,对于个别重大疑难案件经主任批准,在商得委托的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实行风险收费,但不得超过收费标准的五倍。涉外案件除按国家收费标准收费外,另可参照标准收费。(2)救助条件:对于个别当事人因特殊困难,确实无力支付代理费的,可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任批准后,可以免交律师代理费。(3)律师实行先收费后办案的原则,个别案件因情况紧急,代理费短时间难以到帐的,应当先办理案件,避免错过时机。(4)委托人交付案件代理费,一律由出纳会计收取,并向当事人出具法定收费凭证。三、案件办理律师办理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文明、礼貌,尊重审判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 1.***: (1)律师代理案件应当主动向委托人调取有关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性证据,委托人不愿提供的,应当向其说明利害关系,其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2)对于委托人无法提供的证据,而又是证明案件事实不可缺少的证据,代理律师应当在法律规定和律师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的***。必要时,提请审判人员取证。律师向证人***,应当由两人进行,不得胁迫收买证人作证。(3)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会见在押的被告人时,应当由两名律师进行,严格禁止随带家属和亲戚朋友会见。禁止代被告传递物品和信件。(4)代理律师不得作伪证,对于调查收集到的证据应当认真审查,辨别真伪,发现虚假证据,应当及时向提供证据的人指出,并不得在案件审理中引用该虚假证据。(5)律师原则上应在开庭前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因特殊原因,开庭前尚未收集到的关键性证据,应当提前与审判人员、仲裁人员取得联系,尽可能的推迟开庭时间。(6)律师对于收集到的证据应当妥善保管,并注意保密,不得丢失、毁弃。 : (1)出庭前准备: ,认真审查证据,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撰写代理意见和辩护词。 ,召开律师会议,实行集体讨论。〈1〉受理法院所在地及全省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涉及港、澳、台地区及具有涉外因素的重大案件; 〈3〉所主任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4〉辩护律师需作无罪辩护或改变罪名的辩护案件; 〈5〉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的疑难案件。本条〈1〉〈2〉所列案件需向省向司法厅律管处汇报。 : 〈1〉先由承办律师介绍案情,提出将要代理的意见; 〈2〉集体讨论,律师各自发表观点和意见,并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