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餐饮场所责任保险条款总贝IJ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依法设立、冇固定场所的餐饮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木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餐饮场所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下列责任或费用,依照屮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 第三者食物屮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人身伤广;(二)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三)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对上述笫(一)与第(二)项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屮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人人身伤广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上述第(三)项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m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盗窃、抢劫;(三) 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 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口然灾害;(五)火灾、爆炸。第五条被保险人被主管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改而仍继续营业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第三者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广;(二)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的人身伤亡;(三)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四) 木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屮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第七条-其他不屈于本保险责任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义务第八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九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三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FI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岀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屈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Z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FI起六十H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