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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人防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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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人防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sssmppp 2019/12/11 文件大小:7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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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人防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毁抗灾能力,有效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城市资源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第三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并直接负责济宁市城市规划区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组成部分。人防工程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并与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建设。第二章建设范围和标准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域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层(包括10层)至16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桩基指承台顶面埋至深度)3米(包括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包括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新建16层以上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二) 新建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三) 新建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一次性下达建筑计划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包括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旬括县城)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包括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一次性下达建筑计划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集中建设人防工程;(四)开发利用地下商场、车库、仓库、过街道、娱乐场所等地下空间,应按照不低于6B级人民防空的要求设计建设。第七条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第三章建设程序第八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第九条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应严格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程序,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时,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明确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所需资金。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前,应征求人民防空部门的意见。第十条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同时应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确定应建设防空地下室规模面积、防护等级、平战时用途等事项,并发放《防空地下室建设设计通知书》。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发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设计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