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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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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doc

上传人:sssmppp 2019/12/11 文件大小:7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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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第一条检查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为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乘客人身、财产安全,为规范我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定,结合我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的,均适用于规范。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安全检查(以下简称安检),是指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人员所携物品进行的专业性检查。第四条规范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为安检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安检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我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从轨道交通安全运营行业监管角度,对轨道交通安检工作予以协调配合。第一章安检原则第六条轨道交通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依法实施、预防为主、规范操作的方针。第七条运营单位应当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人员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公安机关对安检中查获的可疑物品、可疑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对安检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依法处理拒不接受安检强行进入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检现场秩序等行为。第八条轨道交通安检开始和结束时间与运营时间同步。第二章安检工作站(点)(点)的位置;安检工作站(点)应当设立在轨道交通车站的非付费区域;因车站建筑结构、客流疏导需要等特殊原因,设立在付费区域的安检工作站(点),应当确保不阻碍人流通行和疏散等必要的安全需求。第十条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站(点)应当配置满足本站(点)安检工作需求的,符合国家标准的通道式安检机、液态危险品检查仪、爆炸品检查仪、金属探测设备、防爆毯、违禁物品和危险物品存储设备以及必要的导向标识、警戒带、其他安检专用设备及设备专用电源。第十一条轨道交通安检按照作业单元标准进行组织。安检作业单元人员标准配置为:每1台通道式安检机配备4-5名安检人员。其中:指挥员1人、值机员1人、手检员1人、引导员1人、安全员1人。运营企业可以根据乘客流量和安检设备通过能力等情况,对各安检工作站(点)安检人员配置进行适当调配,但每个安检工作站(点)的人员配置最低不得少于2人。其中:指挥员1人,值机员1人。第十二条安检人员岗位职责。(一)引导员位于安检通道前1米左右处,负责宣传、引导、提示乘客接受安检;协助受检人将被检物品放置在传送带上,同时观察受检人的神态、动作,遇有可疑情况,示意值机员实施重点检查。(二)值机员负责辨别通道式安检机监视器上受检行李图像中的物品形状、种类,将需要开箱(包)检查的行李及重点检查部位通知手检员。值机员连续操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每工作日值机时间累计不超过6小时。(三)手检员位于通道式安检机后,对经通道式安检机发现的可疑物品使用爆炸品检查仪、液态危险品检查仪、金属探测等设备进一步检查,并随时观察受检人的神态、动作,保持警惕。(四)安全员负责维护安检区秩序,在直视范围内与受检人保持适当距离,控制安检中发现的可疑物品,观察并掌握可疑人员动向,遇有突发事件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报告指挥员。(五)指挥员负责安检人员站位、协调安检相关工作、并协助引导乘客接受安检。定时向安检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遇有紧急情况立即报告。运营企业对安检人员配置进行调配时,应当按照调配后的人员配置情况,对各岗位分工进行再划定,明确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