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九章一罪与数罪一、一罪与数罪的区分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意义:正确定罪,准确量刑的需要。(一)理论界关于一罪与数罪区分的观点1、行为说:理论基础:犯罪的本质是行为,无行为即无犯罪。一行为一罪但多行为未必多罪:例如: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拐卖妇女罪从重处罚。缺陷:脱离了主观犯意,不能准确界定犯罪的数量。2、结果说理论基础: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结果未必一罪,多结果未必多罪3、因果关系说有些犯罪认定并不需要因果关系4、犯意说主观目的不同未必多罪。例如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妇女,之后向其近亲属勒索财物的。5、法规标准说法条竞合的情况6、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二)我国刑法关于一罪与数罪的区分:通说观点。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我国刑法以犯罪构成标准说(主客观统一说)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基本理论。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的主张,确定或区分犯罪数之单复的标准,应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二、罪数不典型的分类(一)单纯的一罪1、继续犯(1)概念:又称持续犯,指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我国刑法未明确规定继续犯,但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实际间接地认定了继续犯的概念。(2)特征A、行为的单一性B、时间的持续性: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所谓不法状态,是指犯罪行为终止,客体仍然继续遭受侵害的一种状况。继续犯不仅必须具有犯罪行为持续性的特征,而且由犯罪所引起的不法状态也必须呈现为一种持续存在的状态;继续犯的犯罪行为与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的发生、延续和完结,必须是同步的或基本同步的。持续时间的长短一般不影响罪的成立;犯罪行为不间断C、客体的同一性D、行为人必须出于实施特定持续犯罪的故意甲将乙关押在一隐蔽场所:(1)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绑架罪(2)甲主观故意想饿死乙-----故意杀人罪(3)甲的主观故意是为帮助乙逃避司法追究-----窝藏罪(4)甲的主观故意是为剥夺乙的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罪(3)刑法分则中典型的继续犯类型A非法拘禁罪B重婚罪、窝藏包庇罪C持有型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假币罪D不作为犯罪: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逃避兵役罪(4)处罚原则一罪2、想象竞合犯(1)概念:指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数个罪名间不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交叉关系。例如: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中的重要零件对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暴力使其受轻伤---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伤害罪(2)特征A、在一个主观心理下实施了一个行为B、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C、数个罪名间不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交叉关系)处理:从一重处罚(33、结果加重犯加重犯:a情节加重犯;264条1款:侮辱罪、诽谤罪-----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身亡。b结果加重犯(1)概念:故意实施了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的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重结果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的犯罪。(2)特征A、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的犯罪行为B、基本的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的结果C、基本的犯罪行为与加重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认定: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4)处罚:结果加重犯不构成新的罪名,定罪时仍以基本犯罪的罪名定性;量刑时适用刑法中对结果加重犯处刑的条款,不适用基本犯罪的处刑。(5)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死亡的;、死亡的;、死亡的;、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mondiseases,especiallyacuteperitonitis,obstructivecholangitisandacuteNecrotizingpancreatitisofpathophysiologicalchanges,(1)learningdiseasespeciesandthecasesnumberrequirements:diseasespeciescasesnumber(?)gastrointestinalsurgicaldisease5thyroid,andbreastsurgicaldisease6Hepatobiliarypancreaticsurgicaldisease5(2)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