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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2010年版)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二○一○年九月前言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是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全面诊断和评价并网发电机组安全稳定运行能力,达到提高电网和并网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的目的。为了规范该项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委托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组织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的专家编制了《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行)》。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行)》的通知”(电监办安全[2009]72)的要求,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结合华中区域的实际情况和开展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工作经验,组织制定了《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2010年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附件《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2010年版)》。本实施细则组织起草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本实施细则主要起草人员:黄要桂陈昌涛阮仕荣王桢志徐承惠陈****伟付剑群揭兴松田在望刘明军本实施细则主要审核人员:夏庆辉胡福林刘明军袁桂东李静王朝晖陈显贵李英龙李利勇郑刚李澜澜此次《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2010年版)》编制工作得到湖北安源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力支持和协助,谨此表示感谢。本实施细则及其中的评价标准可从以下网站下载: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网站,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432号令)、《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监会2号令)、《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监会22号令)和《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45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行)>的通知》(电监安全[2009]72号)精神,特制定《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2010年版)》。第二条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4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核电机组和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一般应当在机组整套启动通过规定的满负荷试运行后60日内完成。没有通过并网安评的发电机组不得投入商业运营。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不超过5年。当发电机组并网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设备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更新改造或系统有较大变化,可以提前组织对该电厂相关机组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并网安评。第五条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中电监局)负责华中电力调度中心调度范围的统调发电机组和湖北、江西、重庆三省(市)的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四川、河南、湖南三省电监办(以下简称省监管办)负责所在省的发电机组(不包括国调、网调调度范围的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参加华中电监局在该省监管办所在省组织的并网安评。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为该项工作的具体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第七条华中电监局按照第五条规定的范围组织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组织制定华中区域并网安评的实施细则及评价标准(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二)审查在辖区内开展并网安评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条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及时纠正、协调和解决并网安评过程中的问题;(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及其后续整改情况;(五)组织评审、批准并网安评报告。第八条省监管办按照第五条规定的范围组织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审查在辖区内开展并网安评的中介机构条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二)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及时纠正、协调和解决并网安评过程中的问题;(三)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及其后续整改情况;(四)组织评审、批准并网安评报告。(五)按照电监会有关规定,协助华中电监局制定发电机组并网安评实施细则等工作。第九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以下要求配合开展并网安评工作:(一)参加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工作;(二)根据电力监管机构下达的并网安评计划,督促和协调调度范围内的发电厂完成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必备条件”中的有关试验项目;(三)督促调度范围内的发电厂按第四条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四)执行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发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