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知方论文网与您分享】中国亚丁湾护航的国际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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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遍管辖原则
在同国际犯罪做斗争的过程钟,“为了防止罪犯逃避惩罚,任何国家都有权利和义务将实施恶行者绳之于法,只要其处于该国的实际控制之下”这就是普遍管辖理念,而直接依据这一理念所确立的就是普遍管辖原则。对违反国际法的罪行特别是对构成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少数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使管辖权并予以惩罚。而普遍管辖原则与国际社会对海盗罪的惩治有着不解之缘,正是在与海盗行为的斗争中,人类才开始认识到普遍管辖原则的重要价值,所以普遍管辖原则的司法实践就是对海盗的打击开始的,慢慢地形成了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国际习惯。1958年的《公海条约》和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明确将海盗罪规定为犯罪行为,并规定缔约国在必要时可以行使普遍管辖权,而且《公海公约》第19条规定,在公海上或者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每一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者航空器,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海盗控制下的船舶,和逮捕船上或航空器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航空器上财物。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刑罚,并可决定对船舶、航空器或财产所应采取的行动,但不影响善意第三者的权利。《公海公约》对普遍管辖原则的规定有两个特点:一是没有规定并行使管辖权;二是没有将几种管辖权分开并按先后顺序排列的规定,而是用“每一个国家”这样的表述将所以的管辖权类型包括在内。中国作为缔约国之一当然有权利对索马里海盗行使普遍管辖权。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也是体现国家的国际义务的,其实对于与本国并没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国际犯罪是否进行管辖,对各国都是一个考验。从理论上讲,适用普遍管辖原则扩大了国家的管辖权,大多数国家都愿意接受,但从实践来看,巨大的司法压力和巨额的成本,往往使许多国家望而生畏,不愿承担这种国际义务。由此可知,对国际罪行积极进行普遍管辖的国家是那些对国际社会具有很强责任感,而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必须承担这种义务。
国际法上确立了对海盗行为的普遍管辖原则。海盗被认为是逐出法外之人。按照国际法,海盗行为丧失了其本国的保护,因而丧失其国家属性;而且他的船舶,或者飞机,虽然过去可能具有悬挂某一国家旗帜的权利,也丧失了这种权利。国际法上的海盗行为是一种“国际罪行”;海盗被认为是一切国家的敌人,他可以被“落入其管辖权的任何国家”加以法办。《海洋法公约》中规定任何一国对发生于公海范围内的海盗行为都可以进行打击,但当该行为发生于沿海国专属经济区或毗连区时,如何对该行为打击并未做出规定。Barry h. Dubner于1980年提出对公约的修改,主张海盗的行为地应包括领海在内不应仅局限在公海。如一国对海盗的船舶进行追击或为其他合法船舶进行护航的前提就是该船舶必须位于“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毗连区内”,当该船舶位于其他国家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毗连区内”时,该国能否对船舶进行紧追?如涉嫌对A国船舶实施海盗行为的船舶位于索马里国的专属经济区内,而且该船舶在索马里国的管辖领域内未有任何犯罪行为,那么A国如何能对该船舶进行有效的管辖?另外一国对位于其管辖领域内的船舶进行紧追进入另一国专属经济区或毗连区时,如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