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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jiaxidong_01 2016/1/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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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经济与法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法律思考黄春英(中共江阴市委党校,江苏省江阴市214431)摘要:现行《刑诉法》第96条规定了律师介入侦查程序,加强了对嫌疑人的人身保障,体现了诉讼民主。但是,这一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律师介入侦查流于形式。完善我国律师介入侦查制度,应从转变观念、完善立法和法律保障三方面入手。关键词:律师介入;辩护人;会见权;在场权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243(2012)6-82-3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可以看出,新的《刑诉法》对律师参与诉讼的时间作了重新规定,由原来的庭审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这对于加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司法工作人员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水平都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一规定在立法上存在先天缺陷,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立法缺陷(一)诉讼地位缺失根据《刑诉法》第82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刑诉法》第96条只规定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可以做什么,而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身份,导致理论界对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的观点称之为“法律帮助人”;有人称之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顾问”;有的观点称之为“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有的观点认为辩护人可以分为广义辩护人和狭义辩护人;有的观点则认为侦查阶段律师的诉讼地位属于“法律辅佐人”;[11侦查阶段律师的诉讼地位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只有律师的诉讼地位确定了,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才有理论依据。(二)介入程度有限从现有的规定来看。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程度是十分有限的,个别条文的规定甚至可以合法地排除这种介入。首先,从受聘律师的活动范围和职能来看,除向侦查机关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要求解除超期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等一般的维权活动外,不享有在场权、阅卷权、***权等实质性权利。其次,《刑诉法》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以及律师会见在押的嫌疑人都应该经过侦查机关批准。但对于哪些情况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刑诉法》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再次,侦查机关对是否允许律师介入及介入的程度仍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律规定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视情况和需要”派人在场。(三)程序性规定缺失纵观《刑诉法》以及两高院和六部委的司法解释,有关律师介入侦查的条文都只是规定律师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尽管这些权利十分有限),缺乏律师行使权利的程序性规定,造成法律无法操作、律师权利被架空等严重后果。例如。对于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首次会见律师时间、侦查阶段会见的次数、频率、每次会见时间、会见具体程序等程序性规定,《刑诉法》中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这给侦查机关的实际操作留出了较大余地,不利于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四)法律保障缺失没有保障的权利不能称其为权利。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权缺乏权利保障,具体表现为:首先,新刑法第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