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转贴现业务的开展,规范经营行为,控制经营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其已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汇票向其他商业银行进行贴现的资金融通行为。其他银行持贴现票据向本行转贴现为转入业务,本行持贴现票据向他行转贴现为转出业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办理转贴现业务。第二章转贴现业务的基本要求第四条转贴现的票据是其他商业银行已办贴现或转贴现、尚未到期、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第五条转贴现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再贴现利率。第六条转贴现期限从办理转让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或约定转贴现到期日(回购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第七条转贴现业务由本行总部集中办理,辖内各支行一律不得办理转贴现业务。第三章转贴现业务的风险控制第八条为保证本行转入票据的真实性,防止假票风险,凡申请向本行办理转贴现的金融机构,必须在与本行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协议书》的条款中,明确对票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对票据不真实而引起的任何纠纷承担全部责任。第九条为防范票据因要素不全而受到拒付的风险,在《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协议书》中,应列明转贴现申请行对票据的合规性和要素的完整性负责,如票据遭到拒付,转贴现申请行应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协议规定额赎回票据。第四章转贴现申请行的条件第十条申请转贴现的汇票承兑银行必须是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第十一条转贴现申请行必须按照本行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各项申请资料。第五章转贴现业务的操作程序第十二条转贴现申请行向本行申请办理转贴现业务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金融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身份等证复印件及介绍信,并加盖行政公章; (二)经申请行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正反面复印件; (三)转贴现申请书及清单; (四)转贴现凭证(以贴现凭证代替); (五)已办理贴现的贴现凭证复印件;(六)汇票查询、查复书复印件;注:(以上2-5条加盖业务公章)。第十三条风险管理部的转贴现业务经办岗在收到转贴现申请行的申请后,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审查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背书转让的连续性;(二)审查转贴现凭证及查询查复书的各项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正确,签章是否清晰、齐全;(三)转贴现申请行的营业执照等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四)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第十四条审核无误后,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包括签字盖章)及有关材料移交转贴现复核岗,复核岗对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核资料进行复审第十五条复审无误后,经办人员与客户商定转贴现利率,达成初步意向,填制《申请审批书》,签署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本行有权决策人审批。第十六条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