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若干制度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若干制度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若干制度(1992年8月10日司法部令第22号发布)(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3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一条为了对劳动教养人员实行依法管理、严格管理、文明管理、科学管理,促进教养人员矫正恶习,转变思想,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根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一章升挂国旗制度第二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规定升挂国旗。第三条劳动教养管理所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由劳动教养工作干警组织和带领劳动工作干警组织和带领劳动教养人员进行。第四条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奏国歌,或唱国歌,并可宣誓。第五条升降国旗,应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是防止劳动教养人员逃跑、自杀、闹事、骚乱、暴动等重大恶性事故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防止外部人员袭扰、破坏。第七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在所长领导下进行,分管副所长协调管理部门与其它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建立安全工作会议、劳动教养人员思想动态分析、监控力量使用和管理、重点人员管理、干警带班、值班和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明确判定岗位责任。第九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建立统一有效的指挥系统,制定应付所内各种突发事件的方案,组织应付突发事件的机动力量,配备各种必要的装备、器材,保持良好的戒备状态,对突发事件能做到快速反应。第十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收缴违禁品,消除不安全因素。第十一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具备基本的安全警戒条件,修建围墙,配备必要的照明、监控、报警装置和防暴器材。第十二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驻军、武警、企事业单位、民兵组织协商制定联防制度,协调防范,确保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安全。第十三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对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应当认真调查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章现场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劳动教养管理所领导和管理部门应当经常深入中队、大队调查研究,检查工作,指导基层处理各种问题。第十五条中队干警必须对劳动教养人员学习、劳动、生活的场所实行现场管理,直接进行检查、督促、处理各种问题。第十六条现场管理工作必须由干警担任,严禁由劳动教养人员代行管理职权。第十七条劳动教养工作干警应当按照规定,严格交接班,保证对劳动教养人员不间断的直接管理。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处)应当制定统一的现场管理制度,规定劳动教养人活动的范围,劳动教养管理所机关科室、在、中队干警现场管理职责,现场管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第四章分级管理制度第十九条对劳动教养人员实行从严管理、普通管理和宽松管理三级管理制度。第二十条对分级管理中劳动教养人员的处遇,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区别对待。第二十一条不同级别管理对象和条件和处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处)统一制度。第二十二条实行分级管理的建制单位的规格,由劳动教养管理所自行确定。第二十三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根据劳动教养人员的一贯表现和所在执行期间的现实表现,综合分析确定管理等级,并根据劳动教养人员的现实表现情况定期评定管理等级,实行动态管理。第二十四条评定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