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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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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doc

上传人:q1188830 2019/12/13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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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一条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资产以外的资产。[font=黑体;]第二章确认和计量第三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第四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第五条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第六条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第七条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例1】中国鹏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无形资产交换山东金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假定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并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中国鹏程另向金辰建设支付补价5万元。中国鹏程换出无形资产的原值为1800万元,累计摊销为900万元,计税价格为公允价值100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另以银行存款支付换入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10万元。则中国鹏程换入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1015万元(=1000+10+5)。则中国鹏程的账务处理如下:借:固定资产10150000累计摊销9000000贷:无形资产18000000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00000银行存款150000营业外收入500000(二)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例2】中国鹏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金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中国鹏程以其拥有的用于经营出租目的的一幢公寓楼与金辰建设持有的交易目的的股票投资进行交换。中国鹏程的公寓楼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定义,但公司未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在交换日,该幢公寓楼的账面价值为9000万元,已提折旧15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800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金辰建设持有的交易目的的股票投资账面价值为6000万元,公司对该股票投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7500万元,由于中国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