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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缘鉴定方法对非婚生子女身份确认的法律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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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缘鉴定方法对非婚生子女身份确认的法律问题研究.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9/12/14 文件大小:8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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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口从私有财产的出现我们人类的生育行为就有了合法与非法Z分,其了女也就出现了婚生与非婚生的区别,随而我们这个社会跟法律也就对非婚生了女有了一种歧视和偏见,那时的非婚生子女在社会和法律上没有一点地位和权利,使非婚生了女一直生活在歧视和不公止的环境中。在非婚生了女权利保护的过程中,对于非婚生了女的身份确认,始终是困扰司法工作者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的一个难题。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发展,社会关系口益密切、复杂,传统确认身份的方法存在失灵的可能性。非婚生了女身份无法确认,其权利便无法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使得法律对于非婚生了女的保护成为一纸空文。本文所引用杨贵英诉苏家争取杨阳抚养费一案,便符合上述非婚生了女确认方法失灵,致使非婚生女杨阳包括其继承权在内的多项权利无法得到救济。这种情况在我国存在广大的潜在群体,很有必要对此研究,以完善立法,保护社会非婚生子女的权利。本文的核心内容是亲缘关系及其鉴定,这与我们所熟知的I亲了关系鉴定貝有一定的联系与区别。亲了关系即父母了女关系。2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了女Z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和子女是血缘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亲缘关系鉴定就是依据遗传学的基木原理,采用现代化的DNA分型检测技术来综合评判争议个体Z间是否存在亲生、隔代或其他血缘关系。亲了鉴定与亲缘鉴定均是利用科学方法用以证明亲属关系的方法。亲子鉴定的结果在取得程序合法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予以使用。亲缘关系的鉴定结杲是一种间接证据,其并不能直接证明鉴定人与被鉴定人的亲了关系,只能证明具有一定的家族亲缘关系。在无法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进行亲缘鉴定对于亲子结果的推定具有较强的辅助证明作用。由于此类案件目前仅出现在极少数个案中,尚未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但是在司法实践以及日常生活中,涉及亲了和亲缘关系的民事纠纷大量存在,这也对亲缘鉴定入法提出了现实的紧迫性。德国在1950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就增订了亲了关系诉讼中的直接强制执行血液鉴定Z法条。有必要为血统确认时,每个人都应接受检查,特别是抽取血样以作血型鉴定。若无正当理由而再次拒绝时,可以拘传为直接强制执1①亲子鉴定也称为“血缘检査”或“血缘鉴定”,主要根据遗传特征、产科学数据(妊娠期限)以及性行为能力和生育能力进行,其中较为常见的是根据遗传特征进行的血型检查和DNA鉴定。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亲子鉴定主要是指DNA鉴定,故从现实意义出发,木文的论域主要限于DNA鉴定,但根据实际需要也旁涉其他。2傅小林著:《关于亲子关系的若干问题》。I法国在亲了关系诉讼系中,法院就可以职权直接命令相关当事人进行血缘鉴定,并据此鉴定结论作出判决。如果有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相关当事人,甚至是第三人提供血液、毛发等作为科学鉴定的生物学样木,法院通常会同意屮请并作出血缘鉴定的执行命令。3谢怀杭,: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91・,(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运用亲缘鉴定依然是法律空口,而对于亲子鉴定也持有谨慎适用的态度。在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中,明确了亲了鉴定适用的相关规则,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了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叮以推定请求确认亲了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但是此法条也仅限于亲了鉴定,并未明确法条效力及于本案所涉及的亲缘鉴定问题。在学术领域,对于该课题的研究相对滞后,主要是源于冃前我国可查的涉及亲缘鉴定的案例较少。由于亲缘鉴定涉及隐私以及道德伦理多方面的问题,我国民众大多对于亲缘关系鉴定持排斥态度,这也造成了学术界对该类问题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在本文涉及的案例中,很难给予当时人法理以及法律上的支持。在社会多元化发展的今天,非婚生了女的权利保护和救济与其身份得到法律的确认有着不可替代的紧密联系,就使得在法律层面去研究对非婚生了女身份确认方法有了更加现实而急迫的意义,而杨贵英诉苏家有关杨阳抚养费案使得研究其价值也上升到了新的高度。木文通过对杨桂英诉苏荣争取杨阳抚养费案进行详细的案情介绍,提出本案中所涉及的争议问题,例如是否应当赋予法院强制鉴定取证权,是否应该认可亲缘鉴定结果作为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等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解决思路。通过该案引中出对于该案的一些法律启示,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立法完善建议,目的使得亲缘鉴定能够尽早被纳入法制轨道,做到有法可依,用来解决亲缘关系诉讼中的诸多疑难问题,打破当前无法可依、无法可用的尴尬。,河北涿鹿籍妇女杨桂英来北京打工。经人介绍,与家住北京市的离婚男了苏汉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开始同居生活。2003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