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李良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研究中文摘要近年来,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我国降低了公司准入的门槛,公司大量涌现,随之而来的是公司诉讼的大量增加。越来越多的股东因为公司内部矛盾冲突,公司难以为继,因而寻求司法救济。基于保护股东合法利益的目的,新《公司法》在修订中增加了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进步。然而,这一规定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本文将通过对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的分析和论证,剖析其背后隐含的立法理念,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寻找适合我国现状的法律机制,保护股东的合法利益。本文主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概述。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是指当股东利益遭受损害,股东依据法定解散事由向寻求司法救济,提请法院判令公司解散。本章从法理基础和现实基础两个方面,阐述了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的必要性。从法理上讲,正义理论、权利救济理论、合理期待落空理论要求必须对受害股东进行救济。现实基础方面,小股东利益受损害的情形大量存在,现有救济方式不足以保护股东利益。第二章:我国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公司法赋予了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这标志着我国司法解散制度的建立,对于股东权利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作为一项新制度,我国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解散事由的模糊与狭隘、权利主体的争议、恶意诉讼预防机制的不足。第三章:国外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的比较分析。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最早出现在英国,经过上百年的发展,时至今日,在欧美国家已经比较成熟。在立法模式上,国外分为列举式与概括式,两者各有利弊。列举式具体明确,但过于繁琐。概括式简明扼要,但存在模糊性。对于诉讼主体限制较为宽松,与我国严格的限制条件形成对比。国外对待司法解散的诉讼也采取审慎的态度,主要采用替代性救济手段解决纠纷,并建立了严格的恶意诉讼预防机制。第四章:完善我国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的建议。本章主要从解散事由、权利主体、替代性救济措施、恶意诉讼预防机制方面,提出了完善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的建议。解散事由方面,列举式与概括式并用。明确规定股东为唯一权利主体,并建立恶意诉讼预防机制,惩罚滥诉股东。扬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关键词: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股东权益:救济李良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研究AbstractRecently,inordertoimprovetheeconomy,inchinawehaveloweredtheclaimoffoundingacorporation,panieshaveappeared,,moreandmoreshareholdersbegantoaskforjudicialreliefBasedonprotectingthelegitimateinterestsoftheshareholders,panyLawhaveaddedtheruleoftherighttoclaimcorporatedissolution,whichindicatesthatlegislationintheprotectionofshareholders’,meanwhilethispaperwillalsolearntheusefulexperiencefromabroadtosearchforthelegalmechanismsthatsuitsChina’Sstatus,SOthatwecanprotectthelegitimatenghtsandinterestsoftheshareholders.’lherearefourchaptersof也iSpaper:ChapterOne:’interestsisdamaged,theycanaskforjudicialreliefwithstatutoryreasonsfordissolu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