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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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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drp539608 2019/12/14 文件大小: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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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2号《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3月1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8月18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燃气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燃气设施、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燃气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市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其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工商、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发展燃气事业实行市场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加强管理、安全第一和优先满足生活需求的原则。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燃气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燃气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按照规定报批准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燃气工程选址或者影响燃气安全的建设项目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意见。第七条市区建成区内应当采用管道燃气,并重点发展管道天然气。新建住宅项目和有使用燃气需求的工业、商业项目,应当将燃气管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已建多层、高层住宅楼或者住宅小区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应当逐步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第八条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燃气工程严禁转包。第九条经批准的燃气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其施工。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